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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金審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水字第106009553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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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正審核民眾檢舉違反水
    污染防治法案件,依臺中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核獎勵檢舉案件是否成立。
    (二)審核獎勵金發給比例。
    (三)審核檢舉人放棄領取獎勵金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
    派人員兼任,並指派副召集人一人,其餘委員包括本局代表、專家
    學者,由本局局長選任聘(派)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人數,應占本小組名額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單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若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
    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報
    請臺中市政府同意。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由本局代表出任者
    ,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
    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六、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且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參與本小組之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迴避案件審議及表決。本小組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
    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對於依本辦法規定須保密之事項,從其規定。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