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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受贈美術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視字第106002117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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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為鼓勵各界捐贈美術品,以充
    實臺中市立美術館典藏,特訂定本要點。
二、捐贈美術品之標的物,須符合臺中市立美術館典藏政策與範圍,其範
    圍包含西洋媒材、東洋媒材、立體造形及新媒體藝術等各類別作品,
    及藝術家其他相關手稿、圖像、創作用具等資料。
三、捐贈美術品者須檢附作品清單與圖像,並應填具捐贈同意書。捐贈者
    須保證美術品之來源及權利無瑕疵,包括無產權糾紛且無侵害他人權
    利或著作權之情事,如有違反或因本捐贈發生任何爭議,概由捐贈者
    負責處理及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捐贈之美術品,須經文化局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列入典藏
    ;審議未通過者,原件返還,捐贈者不得拒絕。美術品經文化局收受
    後,捐贈者及相關法律繼承人依法不得撤銷贈與。
五、捐贈美術品價格由文化局典藏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列入財產管理,並
    依捐贈之年度出具捐贈證明及感謝狀予捐贈者。
六、捐贈美術品經審議通過後,捐贈者如對美術品享有著作財產權,須同
    意讓與或授權文化局,作為業務推廣運用。
七、捐贈美術品審議通過者,得由文化局視業務需求從事研究、展覽、教
    育推廣功能之運用與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