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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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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置處長,由具
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
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
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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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動保處設下列各組、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豬隻傳染病防疫、疫情調查、
輸出入追蹤檢疫、動物疾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
獸醫技術研究及訓練、水產動物疾病防治及疫情資訊傳
輸等事項。
二、草食動物及禽病防疫組:草食動物及禽類疾病防治、衛
生保健、輸出檢疫物之產地檢疫、輸入檢疫物之追蹤檢
疫、草食及家禽飼養戶教育訓練輔導業務等事項。
三、動物保護產業管理組:動物保護法之教育宣導、寵物登
記及管理、特定寵物業管理、志工召訓、教育與犬貓絕
育手術、實驗動物與展演動物管理、寵物生命紀念業輔
導管理等事項。
四、動物收容組: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棄犬貓捕捉收容及
管理、羈留動物緊急處理與急難動物救援、寵物屍體處
理等事項。
五、動物藥品管理組:動物用藥品管理、獸醫師及動物醫院
管理、獸醫公共衛生、畜禽場原料畜產品衛生檢驗查緝
及違法屠宰查緝等事項。
六、動物保護稽查隊: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違反動物保
護法案件之執行稽查、裁處與寵物食品管理、稽查等事
項。
七、獸醫及行政組:狂犬病防疫及進口動物追蹤檢疫、庶務
行政、資訊、出納、文書及檔案管理與其他不屬前六款
之業務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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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動保處置秘書、技正、組長、隊長、技士、組員、技佐、辦
事員、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組長、隊長、技士、技佐均
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
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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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動保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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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動保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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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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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行或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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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動保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動保處
擬訂,報請農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動保處擬訂,報
請農業局核定;丙表由動保處訂定,報請農業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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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
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九日施行;中華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
政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