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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
中等學校作業事宜,特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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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成立適性安置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統籌規劃辦
理,工作小組成員包含鑑輔會委員、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代表、教師
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負責訂定該學年度辦理之實施計畫、簡章,並
統整各障礙類別特質與需求,執行就學安置工作。本局得指派學校依
各學年度實施計畫及各類簡章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前項簡章內容應詳列作業時程、安置學校、群科、名額、報名資格及
方式、評估項目及方式、志願選填方式、就學安置程序、安置結果公
告、報到、餘額安置、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升學安置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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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所核發之身心障礙鑑定證明。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
確認之學生。
3、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未曾參加本局或其他直轄
市及教育部辦理與本要點性質相同之就學安置措施(包括十
二年就學安置) 。
(二)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
符合前款規定,且其年齡應在二十一歲以下。但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其年齡不在此限。
(三)持有國民中學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證明但目前無高中職學籍
之學生。
(四)本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者,優先
安置。報名本市啟聰學校之聽覺障礙類學生及本市啟明學校之視
覺障礙類學生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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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安置配合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性安置之學校、班級類型如下:
1、本市市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普通班、實用技能學程班。
2、本市市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3、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中職部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實施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本市教育政策及學生需求,提供適性安
置名額;入學各校之名額,以原核定班級每班外加普通高中
一名、綜合高中一‧五名、職業類科二名計算,不佔本局原
核定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
2、學生參加適性安置者,得再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
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
,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
3、學生未曾參加本局或其他直轄市及教育部辦理與本要點性質
相同之就學安置管道(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依志願參加
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皆未獲錄取時,得申請餘額安置。
4、前目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不
包括已安置未報到之缺額)。
前項之班級或科別名稱,以當學年度核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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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民中學之教師及輔導教師應運用性向及興趣等測驗,依個
別化教育計畫(IEP)、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
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
過後,由學校辦理報名。
3、工作小組依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轉銜計畫(包括生活適應狀
況、障礙類別及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就近入學及學
校特教資源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二)餘額安置: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學生,得向
原就讀國民中學提出申請,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該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送工作小組審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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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申請適性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工作小組安置確認後,
於簡章規定之報到日前,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未報到者
,仍得依本要點安置結果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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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