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事宜,特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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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由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成立適性安置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統籌規劃辦
 理,工作小組成員包含鑑輔會委員、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代表、教師
 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負責訂定該學年度辦理之實施計畫、簡章,並
 統整各障礙類別特質與需求,執行就學安置工作。本局得指派學校依
 各學年度實施計畫及各類簡章規定執行相關工作。
 前項簡章內容應詳列作業時程、安置學校、群科、名額、報名資格及
 方式、評估項目及方式、志願選填方式、就學安置程序、安置結果公
 告、報到、餘額安置、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升學安置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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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適用對象:(一)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所核發之身心障礙鑑定證明。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
 確認之學生。
 3、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未曾參加本局或其他直轄
 市及教育部辦理與本要點性質相同之就學安置措施(包括十
 二年就學安置) 。
 (二)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
 符合前款規定,且其年齡應在二十一歲以下。但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其年齡不在此限。
 (三)持有國民中學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證明但目前無高中職學籍
 之學生。
 (四)本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者,優先
 安置。報名本市啟聰學校之聽覺障礙類學生及本市啟明學校之視
 覺障礙類學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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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安置配合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適性安置之學校、班級類型如下:
 1、本市市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普通班、實用技能學程班。
 2、本市市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3、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中職部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實施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本市教育政策及學生需求,提供適性安
 置名額;入學各校之名額,以原核定班級每班外加普通高中
 一名、綜合高中一‧五名、職業類科二名計算,不佔本局原
 核定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
 2、學生參加適性安置者,得再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
 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
 ,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
 3、學生未曾參加本局或其他直轄市及教育部辦理與本要點性質
 相同之就學安置管道(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依志願參加
 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皆未獲錄取時,得申請餘額安置。
 4、前目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不
 包括已安置未報到之缺額)。
 前項之班級或科別名稱,以當學年度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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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實施方式:(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民中學之教師及輔導教師應運用性向及興趣等測驗,依個
 別化教育計畫(IEP)、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
 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
 過後,由學校辦理報名。
 3、工作小組依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轉銜計畫(包括生活適應狀
 況、障礙類別及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就近入學及學
 校特教資源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二)餘額安置: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學生,得向
 原就讀國民中學提出申請,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該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送工作小組審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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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依本要點申請適性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工作小組安置確認後,於簡章規定之報到日前,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未報到者
 ,仍得依本要點安置結果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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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