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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999話務服務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研話字第10600168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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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為提升1999話務服務效率及品質,妥
    善配置話務服務資源,特訂定本規範。
二、民眾進線1999反映事由,未完整提供資料時無預警斷線,致無法完整
    受理,應回撥陳情人確認案情,並以回撥一次為原則,避免濫用;如
    民眾係以行動電話進線,回電遇未接聽情形,應留言語音信箱或簡訊
    文字告知單位及聯繫事項等。
三、民眾進線1999要求轉知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相關承辦人,應請民眾提
    供具體事由,未提供者,1999得拒絕轉知,如已提供則應確實轉知。
    但拒絕轉知或轉知不成功者,須作成紀錄備查,以利後續民眾查詢。
四、各機關申請調閱1999受理案件之錄音及紀錄,應符合調查案件所需,
    以書面(便簽、公函或電子郵件)向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申
    請,並應敘明事由、協助事項及調閱範圍。
    前項所稱錄音及紀錄係指1999電話錄音檔及民眾進線口述後,由話務
    人員登載之資料。
五、1999錄音檔案保存年限比照人民陳情案件保存年限辦理。但儲存設備
    許可者,得繼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