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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差旅費報支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測二字第106004716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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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各地所)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測量人員差旅費報支,特依「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及各地所為辦理地籍圖重測、一般人民申請土地複丈、建物測量
    、法院囑託案件、逕為分割測量及其他政策性測量工作,應建立每月
    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名冊,以利控管。
三、本局及各地所測量人員因業務需要必須出差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
    具出差請示單,並註明出差事由及出差地點,送經主管覈實指派;於
    一日內可辦理完成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多日出差。
四、出差人員之出差行程,應視事實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
    行程,如半日內可辦理完成者,應以出差半日為原則。
五、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經常出差人員,每人每月請領差
    旅費以不超過20日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請領差旅費超過20日者
    ,應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定。
六、本局及各地所主管對測量人員出差之指派,必須力求確實,並負責查
    核,不宜浮濫。
七、本局及各地所經常出差測量人員,應於國內出差旅費年度預算額度內
    及本規定範圍內報支差旅費。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