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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各地所)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測量人員差旅費報支,特依「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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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及各地所為辦理地籍圖重測、一般人民申請土地複丈、建物測量
、法院囑託案件、逕為分割測量及其他政策性測量工作,應建立每月
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名冊,以利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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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各地所測量人員因業務需要必須出差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
具出差請示單,並註明出差事由及出差地點,送經主管覈實指派;於
一日內可辦理完成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多日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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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差人員之出差行程,應視事實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
行程,如半日內可辦理完成者,應以出差半日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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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經常出差人員,每人每月請領差
旅費以不超過20日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請領差旅費超過20日者
,應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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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及各地所主管對測量人員出差之指派,必須力求確實,並負責查
核,不宜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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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及各地所經常出差測量人員,應於國內出差旅費年度預算額度內
及本規定範圍內報支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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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