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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範圍區公所回饋金管理運用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水污營字第106028441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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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為妥善運用臺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水資中心)回
    饋金,各水資中心回饋範圍內之各區公所依本條例設置之回饋金管理
    運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回饋金運
    用及執行之審議。
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水資中心回饋區內各
    該區公所區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水資中心回饋區內各該區
    公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各指派一人兼任;區公所指派課長、主任以上兼任。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兼之,但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
    委員出缺時,應補行派任,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水資中心回饋金之下列編列情形:
        1、回饋金專款專用。
        2、回饋金使用計畫經費之概算編列。
   (二)審議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金之下列運用及執行:
        1、回饋里提報回饋金使用計畫之回饋項目、執行進度規劃及預
            期執行效益等。
        2、每年辦理之回饋金運用及執行進度或執行效益。
   (三)其他經委員會列入督導之項目。
   (四)其他依本條例辦理與回饋金運用及執行有關事項之審議。
六、委員會上、下年度各召開定期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處理會務。
八、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九、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十、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十一、委員會對外行文時,以區公所名義為之。
十二、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