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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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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為妥善運用臺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水資中心)回
饋金,各水資中心回饋範圍內之各區公所依本條例設置之回饋金管理
運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回饋金運
用及執行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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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水資中心回饋區內各
該區公所區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水資中心回饋區內各該區
公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各指派一人兼任;區公所指派課長、主任以上兼任。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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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兼之,但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
委員出缺時,應補行派任,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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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水資中心回饋金之下列編列情形:
1、回饋金專款專用。
2、回饋金使用計畫經費之概算編列。
(二)審議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金之下列運用及執行:
1、回饋里提報回饋金使用計畫之回饋項目、執行進度規劃及預
期執行效益等。
2、每年辦理之回饋金運用及執行進度或執行效益。
(三)其他經委員會列入督導之項目。
(四)其他依本條例辦理與回饋金運用及執行有關事項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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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會上、下年度各召開定期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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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處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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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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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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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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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員會對外行文時,以區公所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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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