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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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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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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
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
約機構。
二、審查機構:指經受都發局委託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
書審查之評估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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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建築物為共有者,應有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比例過半數之
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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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為共有者,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比例過半數之同意
書。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都發局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
件。
四、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項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估
結果報告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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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都發局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補助額度及總樓地板面
積認定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三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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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
條各款規定情事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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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都發局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作業流程如下:
一、補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流程如附圖一。
二、補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流程如附圖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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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並審查完竣後,應檢具
下列文件函請都發局辦理初步評估費用之撥款作業:
一、補助核准函。
二、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內容應含審
查結果。
三、評估機構申請補助評估費用(含評估及審查費)之請撥領據
。
四、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五、評估清冊。
六、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並經審查機構審查完竣
後,審查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函請都發局辦理撥款作業;經都
發局核准後,撥付詳細評估費用予評估機構,詳細評估審查費
用撥付予審查機構:
一、補助核准函。
二、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內容應含審
查機構審查結果。
三、評估機構申請補助評估費用之請撥領據。
四、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五、審查機構申請補助審查費用之請撥領據。
六、審查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七、評估清冊。
八、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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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都發局通知限期於十五日內
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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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
或一部,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二、申請人未於執行評估期間配合評估,致逾期未完成評估
事宜。但案情特殊,經都發局個案核准,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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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費用補助,
本辦法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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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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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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