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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外籍人士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現場稽查裁處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衛字第107000959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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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屬稽查同仁於
    執行勤務時,外籍人士於本市轄區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實時,得為
    現場作成行政裁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實指下列:
   (一)隨地吐痰。
   (二)亂吐檳榔汁、渣。
   (三)拋棄紙屑。
   (四)亂丟菸蒂。
    (五) 亂吐口香糖。
    (六) 亂丟瓜果或其皮、核、汁、渣。
    (七) 拋棄一般廢棄物。
    (八) 隨地便溺。
三、外籍人士係指持有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護照至國內觀光、活動或工作
    者。
四、本局所屬稽查同仁對於外籍人士,現場稽查並作成行政裁處,應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違規事實以本作業程序第二點所列各項行為,並可明確認定者
         為限。
   (二)應有明確可供辨識之採證照片或影片。
   (三)應製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裁處外籍人士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現場稽查裁處補充紀錄單及裁處書,填寫時注意事項如下:
         1.裁處書所有欄位資料應記載完全,不可缺漏。
         2.裁處書身分證統一號碼欄應填註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3.受裁處人若在臺有居留地,裁處書住居所欄位,應填寫在臺
           居留地址。
         4.應記載受裁處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資料。
         5.請違規行為人出示護照證明文件或居留證,詢問違規者在臺
           是否有居留地,若為參與旅行團者,應同時註記領隊或導遊
           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及旅行社資料(名
           稱及地址)。
   (四)裁罰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五、本局所屬人員等具有法定稽查職務之公務人員,始得執行對外籍人
    士,現場作成行政裁處。
六、稽查人員於現場告發裁處時,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以表明身分並
    說明違規事實、違反法條及罰鍰,如屬觀光團者,請現場領隊或導
    遊會同處理。
七、現場作成裁處時,應將裁處書第2聯(紅色)及繳款單交予受裁處人,
    並告知裁處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請受裁處人於送達憑證勾
    選送達方式為本人,並請受裁處人簽名,同時應告知受裁處人於離
    境前應繳款結案。
八、現場作成行政裁處後2日內,應將現場稽查裁處補充紀錄單、裁處
    書第1聯及第3聯、送達憑證及採證證物送裁處單位。
九、本作業程序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