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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編製一百零八年度單位預算,除參照一百零八年度臺中市地方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零八年度中
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直轄市及縣(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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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市長競選政見,屬於一百零八
年度應辦理項目,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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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經臺中市議會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
為編製預算之重要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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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歲出預算中有關公務車輛用油依所需品項,其中汽柴油參考台灣中油
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汽柴油零售參考牌價表編列(九二
無鉛汽油新臺幣二十七元、九五無鉛汽油新臺幣二十九元、九八無鉛
汽油新臺幣三十一元、柴油新臺幣二十五元);至液化石油氣部分,
則參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車用液化石油氣-
一般自用參考牌價新臺幣十九元編列。以上均請在臺中市政府(以下
稱本府)核定貴主管一百零八年度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
另增減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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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
採購作業及管理使用要點規定,並優先購置具節能減碳之車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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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超時加班費之估算,應依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
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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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除有中央補助款及特定財源外,以一百零七年
度單位預算編列有案之人員為限,其餘人力需求非經本府人力專案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得編列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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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令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
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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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確實依行政院九十五年七月十
四日院授主會三字第零九五零零零四三二六號函及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一日院授主會三字第零九五零零零五五九九號函辦理,至一百零
八年度所編預算以不逾一百零七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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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以不
超過一百零七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
之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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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歲出用途別科目請確實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用途別科目分類
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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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
實與總預算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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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應確依本府一百零八年度各主管及單位預(概)算應編書表
格式彙編相關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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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
並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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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
以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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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
項費用明細表之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議會要求,儘量充實其
內容並詳細表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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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表達,並編製
轉帳收支對照表,附入年度單位預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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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其內容說明為求表達一致,請依歲入項
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範例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
細表範例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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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
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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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應在所獲配年度歲出概算額度
內,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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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畫
,就本年度應興辦事項通盤考量,把握零基預算精神並依輕重
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
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
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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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一百零八年度本府核定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補助經費,應事先
估列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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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機關一百零八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
案件,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
新建(整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
劃及評估民間參與的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先徵詢民間
投資意願並製作替代方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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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為健全公共工程計畫之推動,針對總工程建造經費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上之新興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先行編列預算,用以辦
理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與
財務效益評估、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
前項所稱總工程建造經費,指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依行
政院所定公共建設工程經費編列估算手冊編列之工程建造費及
規劃設計階段作業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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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依照預算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
運用說明送臺中市議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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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
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與單位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
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
(含動支預備金)外,並編列中程資本支出計畫概況表,以供臺
中市議會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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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為加強預算之執行
,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預算
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經費宜
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予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備作
業,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應即刻辦理招標等後續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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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各主管機關應預為準備臺中市
議會審議期間答詢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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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