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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多元入學招生機制,防範
本局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違規超收新生,
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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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超收情形,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招收之總班級數超過本局核定之總班級數。
(二)每班招收新生數(含各項外加名額)超過本局核定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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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立學校超收新生,經本局查證屬實並函文糾正者,本局依私立學校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 核減該私立學校次二學年度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規定應予獎勵之全部經費;且補助
部分,若超收新生總人數未滿一班核定人數者,核減新臺幣二
十萬元,超收新生總人數達一班核定人數以上者,核減新臺幣
五十萬元。
(二) 依私立學校當學年度超收新生人數,於次一學年度予以核實扣
減同額人數;日間部超收新生者,以扣減日間部同額人數為限。
私立學校連續二學年度以上超收新生者,除由本局依前項規定處理外
,依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不得申請高
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已取得認證者,由本局依該要點第八點第一項
規定廢止其認證。
前二項私立學校超收新生之情形,本局得納為學校評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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