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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員工加班
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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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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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
加班趕辦,無法按時完成,始可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並領加
班費或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補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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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遇有必須加班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請
示單,並註明具體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
指派。但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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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於本機關內加班,應按加班請示之核准時間刷指
紋簽到(退);於本機關以外之地點加班,應先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免
刷指紋,並於加班現場以書面簽到(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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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連同簽到
(退)單、原加班請示單,依程序請領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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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每人上班日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
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較
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報經本局或所屬機關核
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三)員工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
另支給加班費。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除約聘僱人員以外
之臨時人員遇特殊狀況需延長工時者,各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秘
書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自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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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局長、副局長除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或擔任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准依規定報支加班費外,均不另支加
班費。但得依規定補休假或酌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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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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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及所屬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必須力求確實,並由主管負責查
核不宜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依法嚴懲當
事人外,其主管亦應受連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