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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案件審查、核定及撥款等相關事
宜,以提升行政效率,特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五條及臺中市
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九點(以下簡稱本計畫)規定訂定
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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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扶助相關規定: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未獲
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計畫第三點第一款: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
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
1、配偶死亡:需檢附戶口名簿或可明顯辨識出死亡時間或提
出死亡證明書。
2、失蹤:需檢附警方報案紀錄證明。
(二)本計畫第三點第二款: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
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1、判決離婚:需檢附法院判決書及法院判決確定證明(判決
書內容須敘明受配偶不堪同居虐待或配偶惡意遺棄之相關
性內容)。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虐待,並完成協議離婚
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內容需載明雙方有民
法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
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一方對
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雙方有民法一千零五十
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
在繼續狀態中」之相關性內容,無敘明者或無法提供
其他證明文件則不符資格。
(2)民事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
(3)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市
家防中心)社工評估認定為家庭暴力受害者證明文件
。
(三)本計畫第三點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1、需檢附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或經本市家
防中心評估認定為家庭暴力受害者之證明文件。
2、若配偶互為家庭暴力相對人,二人皆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
件者,依本條例規定,二人可同時申請特境補助。
3、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成員,需依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亦
可提出申辦特殊境遇家庭之緊急生活扶助,且同一事由,
以補助一次為限。
4、依本款申請者,若為「籍在人不在時」:
(1)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惟應與申請人所居住地之縣市
政府致電聯繫並查詢,以避免產生溢領款情形。
(2)若申請人有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需求者,考
量本案為延續性補助,申請人及子女須設籍本市並實
際居住本市,得建議請申請人於遷入之其他縣市居住
地辦理戶籍登記。
5、以本款申請各項扶助者,其認定有效期間:
(1)持有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本市家防中心認定為
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證明者:核定期間以其證明開始保
護/服務當月起算一年。
(2)如有跨年度核定之案件,財稅應併入辦理總清查,資
格不符者,註銷其補助資格。
(3)於扶助終止前及總清查作業期程得提醒受補助人,如
已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得補件辦理俾利延長扶助資格
,如未能於扶助終止日前取得新事證證明者,則補助
資格於其核定終止日失效。
(4)持非當年度之證明文件者,其受扶助期限已逾一年者
,則不予扶助。
(5)持有通常保護令者:核定期間以保護令之起、迄日為
扶助有效期,如保護令有效期自當年度總清查期間起
,得核定至隔年年底。
6、受理本款申請之案件,應與本市家防中心辦理「家庭暴力
被害人補助」承辦人員進行勾稽比對,民眾不得重複申領
。
7、若民眾已領取本市家防中心相同性質且相互斥之補助,得
補發其差額。
8、有關民眾依本款申辦特境,但審核結果「不符資格者」,
請轉知其可洽「本市家防中心」申請「臺中市家庭暴力被
害人補助」。
(四)本計畫第三點第四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
二個月內者。
1、應檢附文件:
(1)懷孕者:最近一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媽媽手冊。
(2)分娩者:出生證明。
2、申請人離異前已懷孕,於離異後提出申請,其身分不符未
婚懷孕資格。
(五)本計畫第三點第五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
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
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1、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
工作能力者或雖有工作能力者:
(1)無工作能力者: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規定。
(2)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者:指領有重大傷病
卡或區域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不得為診所開立之證
明),並敘明「因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
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字樣。
2、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照顧
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指申請人實際與六歲以下子女
共同居住,且「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
工資」。
3、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1)若父母皆為死亡者:需提出扶養孫子女證明文件(如
:戶口名簿上可辦識監護權),倘未取得監護權之前
,需經查訪具實際照顧事實者,始得提出申請。
(2)若父母為在監執行、重病、非自願失業者:需檢具父
母委託書及在監證明、非自願失業證明或重病證明文
件。
4、所稱獨自扶養:指申請人實際與子女共同居住,且未與前
配偶或小孩之生父母共同生活、同一戶籍(寄居),未與
其同一地址創立新戶者。但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者,若一方未盡扶養義務,得依社工訪視評估認定
。
(六)本計畫第三點第六款: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
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1、應檢附在監證明正本。
2、入監服刑須為一年以上,未逾一年者,即不符合扶助資格
。
3、羈押不屬保安處分規範內。
4、判刑已確定且達一年以上。但未入監服刑,係為服勞動役
者,且可自由行動,未受拘束人身安自由者,非屬於特境
之申請對象。
5、須比對並查調申請人之配偶是否有假釋出獄情形,以避免
產生溢領款情事。
(七)本計畫第三點第七款:跟蹤騷擾受害者。
1、需檢附尚在有效期限內之保護令,其核定期間以保護令之
起、迄日為扶助有效期。
2、以本款申請者,系統扶助事由請以七之一「其他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
願性失業等事由」建檔,並於扶助事由備註欄敘明為跟蹤
騷擾被害者。
3、本款補助以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及法律訴訟為限。
(八)本計畫第三點第八款:其他經社會局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
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
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1、以申請人罹患或照顧直系血親卑親屬,罹患嚴重傷、病,
需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院重大
疾病診斷書。
2、審查程序:
(1)為免初審、訪視、複審之作業時間,致申請人等待補
助領取時間延長,得轉知申請人自行檢附財稅資料。
(2)受理民眾案件後,應先進行初審作業(身分及財稅資
格審查)後,確認其身分及財產條件符合特殊境遇扶
助之規定,再送主責訪視單位辦理評估。但檢附文件
足以認定有重大變故之情事,得形式審查不須送主責
單位訪視。
(3)區公所送件至主責訪視單位,應備妥個案申請表、財
稅、戶籍資料及其他證明文件(得採影本方式傳送)
,以掛號方式函送至主責訪視單位進行評估。
(4)主責訪視單位於受理區公所移送之申請案件後,應於
收件日次日起五日內作成訪視報告,並將訪視報告表
申請案件資料函復區公所。
(5)區公所俟訪視評估報告完成後,進行複審作業,並函
知民眾審查結果。
(6)區公所辦理核銷、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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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各項扶助相關規定:
(一)申請緊急生活扶助:
1、對象:符合本計畫第三點各款。
2、申請時間: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如以第八
款申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補助內容: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每人每次最高
補助三個月為原則(每年之最低生活費以衛生福利部公告
為準),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4、注意事項:
(1)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案,應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內,完成發放
作業。
(2)若向社會局申請週轉金時所檢附之發放清冊內,其發
放金額不足三個月者,請於發放清冊備註欄內註記已
領取其他補助(請加註補助名稱及領取金額,並請加
蓋職章)。
(3)民眾依第四款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分
娩二個月內者) 申辦緊急生活扶助,倘後續仍有需求
欲以第五款申辦緊急生活扶助者,累計最高核發三個
月最低生活費。如同時欲辦理身分認定者,其身分認
定有效期間為該員懷胎三個月起至分娩二個月止。
(4)民眾依第一款申辦緊急生活扶助者,不得再以同一事
由以第五款申辦緊急生活扶助。
5、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
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
明文件)。
(5)致區公所社會課領款收據乙份。
(6)以下事項得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全戶戶口名
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緊急生活扶助不得與其他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額
,項目如下:
(1)急難紓困。
(2)急難救助。
(3)低收入戶生活津貼。
(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5)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6)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急難救助補助。
(7)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生活津貼。
(8)其他緊急類或生活類扶助。
7、申請人若具領其它補助時,作業方式如下:
(1)查有領取「急難紓困、急難救助或設籍前新住民社會
救助計畫急難救助補助」應加以扣除,另辦理補差額
予申請人;另須於救助調查表內註明已領取前揭補助
之補助金額。
(2)申請人領取「低收入戶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
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生活津貼」時,須給予扣
除「三個月」補助款,另辦理補撥差額予申請人。
(3)若查為申請人之子女領取前揭補助不須扣除,只限定
申請人本人領取前揭補助才須扣除。
(二)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1、對象:符合本計畫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及第六
款規定,且扶養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補校暨建教
生除外)。
2、申請期間:經審核通過者,溯至文件備齊之當月生效。
3、補助內容: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
資之十分之一),每年應重新提出申請。
4、撥款期間:請區公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發放清冊送達社
會局,社會局於每月十日辦理撥款。
5、子女生活津貼不得與其他生活扶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
差額,項目如下:
(1)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2)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3)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就學生活補助費。
(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5)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子女生活費用。
(6)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7)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生活津貼。
(8)其他生活類扶助。
6、子女生活津貼之每年應辦理重新認定,區公所應配合總清
查作業通知民眾重新審核事宜。
7、請各區公所查實申請人是否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避免「
籍在人不在」情事發生,續發津貼產生溢領情事發生。
8、請落實於撥款前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殊境遇
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衛生福利部-全國社
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或「衛生福利部-全國社
政資訊整合系統」進行戶籍比對,以稽核是否重複領取相
關補助款。
9、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應與受補助之子女或孫子女共同生活
,如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若一方未盡
扶養義務,得依社工訪視評估認定,並由申請人切結之。
10、有關特境子女生活津貼「遷出作業」事項:
(1)有關於遷出、遷區、死亡、滿十五歲,應於「次月
」註銷其資格並停止發放補助款。
(2)凡申請人於當月遷出本市者,請於系統內辦理註銷
。
(3)申請人戶籍有遷於本市其他區者,請於特境系統內
辦理「遷區」作業。遷區後,如戶內人口有增加者
,請規定辦理重新審核。
(4)發現遷區當月如已逾十五日者,其津貼由「原戶籍
地區」公所發給(如:八月二十日發現申請人於七
月十五日遷區,八月份津貼由原戶籍地區公所造冊
發放),並於七日內將其原「原始案件」移送新戶
籍地區公所續發津貼。
11、以本計畫第三點第五款申請者:
(1)申請人如扶養一名以上之六歲以下之子女,其六至
十五歲之子女亦具有補助資格(如:申請人有一女
三歲、一子十歲,如符合補助資格者,兩名子女可
同時具有補助資格,至子女滿六歲當月為止)。
(2)補助期間:至其子女滿六歲當月止,應於次月註銷
其補助資格。
12、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
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
明文件)。
(5)以下事項得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全戶戶口
名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
籍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1、對象:符合本計畫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
民健保,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
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
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2、申請期間: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3、審查依據: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4、補助內容: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分:自
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之部分,最高補助百
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
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
二萬元。
5、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下列項目不在健保給付之範圍:
(1)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
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5)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
在此限。
(7)人體試驗。
(8)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
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6、傷病醫療補助不得與其他醫療扶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
差額,項目如下:
(1)本市市民醫療補助。
(2)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3)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醫療補助。
(4)其他醫療類扶助。
7、傷病醫療補助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
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4)健保卡影本(正、反面)。
(5)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6)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7)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
(8)保險切結書。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
文件)。
(10)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乙份。
(11)以下事項得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全戶戶口名
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申請兒童托育津貼
1、對象:符合本計畫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
款規定,且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2、申請時間:為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提出申請,倘逾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之申請期限者,仍得受理,惟經審核通過
者,該期補助最多僅追溯核發六個月。
3、撥款期間:採半年撥一次補助款,每年七月底及十二月底
辦理撥款。
4、兒童托育每年須重新認定,區公所應配合總清查作業通知
民眾充新審核事宜。
5、補助內容: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立案幼托園所,每人每
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以實際收據為憑,金額超過新臺幣九千元即補助新臺幣
九千元,不足者依實際金額補助),且可優先就讀公立幼
兒園所。
6、審核注意事項:
(1)有關「兒童托育津貼」部分,因中央法規僅規定補助
「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而非「每學期新臺
幣九千元」,故為免有爭議,請於收件時要求申請人
需附齊「每月」之幼兒園收據(請申請人檢附每月收
據,分別為六張收據,並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
提出申請)。
(2)有關申請人之子女就讀「托嬰中心」、「幼兒園」若
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可提出申請本項補助。
(3)民眾申請兒童托育津貼,須填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領款收據」。
(4)有關民眾欲申辦兒童托育相關補助時,可擇優申請。
但本項特境兒童托育津貼可補差額。
7、兒童托育津貼不得與其他托育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
差額,項目如下:
(1)幼兒學前教育補助。
(2)兒童托育津貼。
(3)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4)五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
(5)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
(6)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補助。
(7)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8)兒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9)其他托教類扶助。
如:民眾已獲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一學期)補
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又申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兒
童托育津貼(一學期)補助費用新臺幣九千元,因民眾
已先申領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本項特境補助只補
助差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8、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之請領期限為各年度五月十五日(第二
學期)及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學期)前入園就讀者,爰未
於該期間就讀者,逕依本計畫相關規定申請之。
9、申請兒童托育津貼者應與受補助之子女或孫子女共同生活
,如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若一方未盡
扶養義務,得依社工訪視評估認定,並由申請人切結之。
10、兒童托育津貼所需具備申請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
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4)幼兒園收據正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
明文件)。
(6)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乙份。
(7)以下事項得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全戶戶口
名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
籍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1、對象:符合本計畫第三點第三款及第七款規定,無力負擔
訴訟費用者。
2、申請時間:訴訟事實發生三個月內。
3、補助內容: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標準如下:
(1)申請人未委任律師出庭:無檢附律師委任狀及起訴狀
者,且僅向律師諮詢並無委任律師訴訟者,不適用申
請本項之補助。
(2)申請人委任律師費用(含出庭費、撰狀費):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萬元,若申請人僅委任律師撰狀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
(3)倘申請人訴訟完成憑依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申辦法律
訴訟補助,需檢附律師開立收據正本(毋須加註收費
項目明細),並檢附委任狀(律師出庭訟訴)及起訴狀
影本,始得申辦本項之補助。
4、申請時間:
(1)訴訟中:可檢附起訴狀及律師委任狀於提起訴訟後提
出申請。
(2)訴訟完成:可檢附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筆錄、法院確
定判決證明書於判決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5、撥款方式及其應備文件:
(1)補助款撥入申請人帳戶:填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收
據」,收據內具領人應為「申請人」及該員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影本,並檢附委託律師辦理案件之「律師收
據」。
(2)補助款撥入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帳戶:申請人填具「同
意補助款逕撥委任律師帳戶切結書」,律師或律師事
務所填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收據」,收據內具領人
應為「律師名字或律師事務所名稱」、並檢附其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已自行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投保,應請其填具「免扣健保補充保費
證明書」,否則將由社會局代扣二代健保百分之一點
九一及所得稅百分之十。
6、送至社會局撥款作業:區公所應檢附「發放清冊二份及前
款所訂之應備文件」;並於系統操作批次發放時之「撥款
日期」,設定於當月最末日。
7、以第三款資格申請本案者須與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中心之「法律訴訟補助」勾稽比對,以避免重複申領,造
成溢領情事。
8、法律訴訟補助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
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4)民事保護令或政府機關家庭暴力受害者證明文件。
(5)律師委任狀、起訴書、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影本須蓋
與正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6)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7)同意補助款逕撥委任律師帳戶切結書。
(8)免扣健保補充保費證明書
(9)委任律師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10)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乙份。
(11)以下事項得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全戶戶口
名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
籍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對象:符合本計畫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
2、申請方式:持區公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函及
證明書,於註冊時向學校提出申請。
3、審核注意事項:
(1)區公所應同時提供核發身分認定公函及證明書給申請
人。
(2)核定公文內應敘明「減免百分之六十」字樣。
(3)子女教育補助之身分認定,每年應重新認定之,區公
所應配合總清查作業通知民眾重新審核事宜。
4、學雜費減免部分,詳細補助內容以各校為準。
5、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
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4)學生證影本或註冊證明、在學證明、註冊繳費單收據
(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
明文件)。
(6)以下事項得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全戶戶口名
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1、對象:符合本計畫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
款規定且成年者。
2、申請方式:
(1)持區公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函及證明書
,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
(2)詳細補助內容以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為主。
3、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身分認定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身分證。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
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
明文件)。
(5)以下事項得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全戶戶口名
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
1、申請對象:符合本計畫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2、所稱「設籍前新住民」係指: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
(2)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
(3)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4)需具備合法居留證明,且實際居住本市。
3、補助金額: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
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
次為限)。
4、申請條件限制:需由社會局評估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
個案。
5、不得與本市家庭暴力被害人機票費用補助重複領取,但得
補助其差額。
6、申請程序:
(1)為加速審查速度,得請民眾自行檢附財稅資料(依據
系統查調時程及轉案、派案、訪視,評估結果需等待
將近三至四週的時間)。
(2)完成初審作業,確認其財產條件符合特境規定,再送
訪視中心辦理訪視。
(3)依據訪視評估結果,進行複審作業,函知民眾審查結
果,並於公文上註明,應於返國二十日內持機票存根
聯或搭機證明及護照出、入境查驗章頁影本辦理核銷
、撥款,如為單程機票,則請將相關文件郵寄至戶籍
地區公所,俾利辦理後續核銷、撥款事宜。
7、申請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所需具備資料:
(1)申請表。
(2)居留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
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
本相符之章並請民眾蓋私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
明文件)。
(5)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乙份。
(6)以下事項得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全戶戶口名
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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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案及審查作業流程:
(一)符合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各扶助項目之案件,區公所應將其「救
助調查表及申請表、戶口名簿等」資料,以「隨案隨送」辦理
方式,移送至主責訪視中心辦理後續追蹤輔導及訪視事宜。各
中心應加強訪員之專業教育訓練,如各公所於總清查期間遇有
訪員態度不佳之情形,亦請立即與主責中心聯繫,俾利掌握訪
員服務品質。
(二)「緊急生活扶助」案件,各公所應於次月五日前提供「緊急生
活補助支出明細表」至社會局承辦人員信箱。
(三)案件審查時間:各區公所應於資訊系統之案件「財產及稅籍資
料轉入日」次日起十日內完成複審。
(四)公所處理跨區申請案件時,應協助民眾確認應備文件及表單使
用之正確性,於民眾申請之時電話副知申請人戶籍地之區公
所,以確認所需各項表件(如:黏貼憑證、各式會計所需表件
等)是否符合該區之行政程序所需,避免造成民眾奔波多次補
件之不便;並於收件完成後,以公文轉知申請人戶籍地之區公
所。
(五)資訊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1、所稱資訊系統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殊境遇家
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
2、案件全家人口資料建檔部分:
(1)全家人口資料內之「身分別」及「婚姻狀況」等欄位
,請確實依個案申請時所屬款別登錄。
(2)申請人戶內如有受扶養之子女或受扶養之孫子女,請
確實於身分別欄位內勾選,俾利於查調其稅籍資料、
並於身分認定證明產製名冊。
3、「緊急生活扶助」:
(1)案件審核核定作業時,依下列方式辦理:如一次發給
民眾三個月之補助款,應於「核定年月」欄位填入三
個月之區間(俾利系統於此區間內,勾稽比對身分異
動資料)「發放金額」應為當年一個月最低生活費乘
以三個月之金額。
(2)應於案件「撥款前」,於系統操作發放作業,惟本作
業非為實際核撥款項作業,相關補助款發放會計流程
,仍請依循各單位會計流程辦理。
4、溢領繳回作業:請於申請人繳回溢領款,完成收款後登錄
溢領款繳回紀錄。
(六)公務報表填報注意事項:
1、請於每季結束後次月(四月、七月、十月、次年一月)五日
完成下載作業,如當月五日遇假日,請於下一個工作日完
成(如:十月五日遇星期六,則應於十月七日星期一下載
)。
2、「特境家庭符合款項」統計表中的「第一款六十五歲以下
且配偶死亡」人數,應小於或等於「特殊境遇家庭概況」
統計表中「家長(申請人)婚姻狀況」之「喪偶」人數。
3、「特境家庭符合款項」統計表中的「第五款之二獨自扶養
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人數,應小於或等
於「特殊境遇家庭概況」統計表中「扶養孫子女」之人
數。
4、「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款項」及「特殊境遇家庭概況」統計
表內當季各項統計數據應大於等於上一季填報數(如:第
二季各項數據應大於第一季、第三季應大於等於第二季,
依此類推)。
5、本報表如於報送至社會局後欲修改者,請修改後重新線上
報送,並於標題列註明「修正表」(如:特殊境遇家庭概
況修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