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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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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營
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所提供之旅客運送為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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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營運機構應於車站公告下列事項,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一、旅客須知。
二、路網圖及車站相關資訊。
三、車票種類、票價表。
四、營業時間。
五、首、末班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
六、經本府指定之事項。
七、其他旅客運送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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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或中止運送,車站、
車輛從業人員並得視情節依法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車站
、車輛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須知。
二、依法令得拒絕運送。
三、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四、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
共衛生。
五、需他人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陪同。
六、隨身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
旅客因前項事由遭營運機構拒絕或中止運送者,其未乘車區間
之票款,旅客得請求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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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營運機構除因天災事變、罷工、外來因素所肇致之事故或路線
施工、運輸擁擠、交通管制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經本府同意外
,應依規定提供運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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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營運機構因故中斷旅客運送時,應即告知旅客並通報本府,並
於官方網站首頁及相關車站公告其事由。
前項情形,營運機構應提供替代運送服務或退還當次已支付之
全部票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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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營運機構應就下列與旅客搭乘之相關事項擬訂旅客運送章則,
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一、旅客運送:包括旅客應遵守之事項、得拒絕運送之事由、
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旅客權益受損之補償規定、中斷
旅客運送之處置及其他旅客運送之規定。
二、車票使用: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三、旅客違規:包括處理作業、罰則、違約金及其他旅客違規
之相關規定。
四、旅客遺留物:包括處理、招領、保管及其他旅客遺留物之
作業規定。
五、其他經本府認有明確規範之需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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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營運機構應擬訂旅客須知,並報請本府備查。
前項旅客須知應包括下列項目及內容:
一、得拒絕運送之事由及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二、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三、大眾捷運法罰則及旅客須知違約金之處罰規定。
四、旅客遺留物處理之作業規定。
五、旅客權益受損之補償、中斷運送之處理。
六、其他經本府認有公告使旅客周知之需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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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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