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照護本局同仁身心健康,
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
進而營造健康活力組織,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
二、補助費用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局長
、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大隊大隊長。
(二)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
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之適用對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
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
(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九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
人員(含119派遣台,具輪班性質人員),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四)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
局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及於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年之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聘用、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五)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
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含119派遣台,具輪班性質人員)及於
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年之外勤聘僱人員,未滿四十歲者。 |
|
三、受檢人員須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事先提出公假申請,辦妥請假手續
方得前往檢查,最高核給公假二日,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
亦同;如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
,本局得依其檢附之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
本局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
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受檢證明文件。 |
|
四、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科目列支。 |
|
五、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