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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費用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局長
、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大隊大隊長。
(二)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
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之適用對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 當簡
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
(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九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
人員(含119派遣台,具輪班性質人員),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四)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
局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及於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年之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聘用、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年滿四十歲以上者。
(五)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適用對象:本
局編制內之外勤消防人員(含119派遣台,具輪班性質人員)及於
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年之外勤聘僱人員,未滿四十歲者。
前述各項年齡標準,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或連續
服務滿一年之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當年度未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額度得累積保留至
次一年度。但於次一年度仍未使用者,視為放棄。
核定於當年度退休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受檢規定,
並於退休前完成受檢。
上述所列對象同時符合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擇一受檢;受檢人
員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得選擇
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