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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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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以下簡稱數位局)置局長,承市長之
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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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數位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創新服務科:智慧城市整體規劃與研究、新創科技應用規
劃推動與人才培育、設置與應用資訊計畫及預算之審議、
資訊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開放資料應用及資訊交流、市
政大數據應用規劃推動、開放政府政策研究與各產業、機
關、學校、研究機構之資通訊應用合作開發等事項。
二、數位匯流科:資訊安全、寬頻智慧城市基礎建設規劃管理
、電信及通訊產業合作發展、電腦機房及資訊設備之規劃
管理等事項。
三、整合應用科:智慧市民整合服務規劃及推廣、市政網站服
務規劃推廣及檢核、電子化政府便民服務之推動、資訊教
育訓練之推動、各機關資訊系統整合規劃與推動等事項。
四、系統規劃科:跨機關共通性資訊系統與平臺之規劃開發及
維運、地理資訊發展規劃、公文整合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
與維運、行政管理自動化業務之推動、各機關資訊系統整
合規劃與推動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
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
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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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數位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高
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設
計師、助理管理師、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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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數位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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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數位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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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數位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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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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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數位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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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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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數位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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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數位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數位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數位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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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