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以下簡稱專班)之特定產業認定、申請計畫內容
 、申請時間及審查作業等有關事項,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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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學校申辦專班之辦理方式及原則如下:(一)專班之規劃依學校發展特色、區域產業特性及技術人才需求等考量
 ,得採與學制課程相關之全(專)班、部分學生修習方式或以產業需
 求技術人力群聚為考量之跨校、跨學制課程等多元模式辦理。
 (二)專班課程應邀請相關產業屬性之特定產業公(協)會或廠家、大專院
 校等機構,針對產業特性及技術人才需求內涵,共同規劃專業及實
 習實務課程,並不得低於總體課程之百分之五十。
 (三)實習實務課程應辦理產業機構職場實習及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並得
 規劃其他得提升學生群科專業及所屬產業屬性之技術實務能力及促
 進就業之措施。
 (四)專班以納入本府核定各校班級總量調整辦理為原則,可採現行其他
 產學合作模式辦理者,應優先依其相關規定另行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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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學校申辦專班,應經該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決議通過,於招生學年度前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專班申請計畫報本府核定後辦
 理。
 學校申辦專班之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開班計畫、職場教育訓練計畫
 、招生簡章及預期效益等,其書表由本府另定並公布之。
 前項職場教育訓練計畫,涉勞動權益部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
 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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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為審查學校申請、變更、續辦、停辦專班相關事項(包含依據臺中市經濟發展需求進行特定產業認定),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學校校長
 、教師、產業機構、訓練機構與相關機關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必要
 時,得邀請學校簡報面談說明,審查結果由本府另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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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審查小組就申請計畫之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與現行產學合作模式之競合程度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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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學校應於專班學生畢業年度十一月底前,提出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應包含專班學生之滿意度調查、學生就業率及畢業流向調查、合作廠家
 滿意度及留廠率等數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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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學校辦理專班,得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補助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稿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雜支及所需
 之設備費等,每班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學校依本要點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兩個
 月內辦理核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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