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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暨所屬公有零售市場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人字第107005987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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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公有零售市場為提供公
    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
    條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設置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暨所
    屬公有零售市場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防護小組之任務為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事項,並督導有關單位實
    施。
三、防護小組置召集人ㄧ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安全及衛生管理事宜。
    置副召集人ㄧ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安全及衛生管理
    事宜。另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科科長。
   (二)工業科科長。
   (三)商業科科長。
   (四)公用事業科科長。
   (五)市場管理科科長。
   (六)綜合規劃科科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會計室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十)人事室室主任。
   (十一)公務人員協會代表。
四、防護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但應隨其本職進退。
    防護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派之,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派。
五、防護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防護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防護小組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八、防護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
    席。
九、防護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局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防護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防護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