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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加強督導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營
運管理,提升市區汽車客運經營績效與服務水準,依大眾運輸營運與
服務評鑑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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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作業應達成以下目標:
(一)作為客運業者改善營運及提昇服務品質之依據。
(二)作為民眾選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參考依據。
(三)作為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獎懲之依據。
(四)提供主管機關改善評鑑方法及有效管理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
簡稱業者)之建議參考。
(五)提供主管機關作為大眾運輸路線經營權、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及其
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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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作業每一年辦理一次,並以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主管機關核
定通車營運之市區汽車客運經營業者及其經營路線為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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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公車營運與服務評鑑依據「場站設施與服務」、「運輸工具設備
與安全」、「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無障礙之場站設施、
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及「公司經營與管理」等評鑑項目訂定
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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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作業時程及辦理方式:
(一)評鑑作業時程以隔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為原則
,惟仍以委外辦理契約為主。
(二)評鑑作業計畫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辦理招標作業
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評鑑作業辦理方式得採秘密客調查或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其調
查方式得參採前揭評鑑項目訂定,其結果得併入評鑑總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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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作業所須經費以臺中市政府自行編列為主,並視需要爭取中央
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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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結果之評等按評鑑標的不同,區分為路線別與公司別,並依分數
高低予以列等,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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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結果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成績得納入路權審議:以業者路線別成績等第佐以公司別
成績等第作為續營之參考。
(二)評鑑成績得納入虧損補貼款核撥基準:將路線別成績等第及公
司別成績等第,對照路線成績因子及公司成績因子進行虧損補
貼金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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