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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維護公園及行道樹之
市容景觀美質,藉由專家學者之審查機制,提供植栽合宜生長環境,
進而提升臺中市綠化技術及作為,建構永續的綠色城市,設本局景觀
及植栽委員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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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得就本局交付之下列事項進行審查或建議:
(一)申請自費移植行道樹案件。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相關新植、移(補)植及景觀植栽等相關案件
。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轄管範圍之樹木管理政策推行及行政決策議題。
(四)植樹、移樹及修樹等作業規範訂定及其他特殊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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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內派委員由本局局長依據實際需求人
數予以指派本局及所屬機關正式人員兼任之;外聘委員由學術界或業
界具林業、景觀、園藝、樹木保育等相關專業知識專家學者為主,其
人數依據實際需求,予以聘任。
前項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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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審查方式分為大會審查及小組審查,依據案件類型召開:
(一)景觀及植栽委員大會:主要審查政策類型案件,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邀請全數外聘委員出席,外聘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出
席始得召開會議;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
數時,由委員重新表決。
(二)景觀及植栽委員小組:主要審查個案類型案件,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邀請至少二名外聘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決議應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委員重新表決。
前項審議案件狀況特殊者,得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邀請相關單位、相
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代表、其他民間團體代表等參與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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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內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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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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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由本局公園景觀管理科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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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內派委員之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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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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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