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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東勢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民間團體積極參與體育相關
活動,協助市民養成運動習慣,並規範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之補助
經費支用情形,俾提升經費支用效益,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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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之補(捐)助款須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支用
,其補助對象為本所轄區內經政府合法設立之民間團體,若非本所轄
區之其他民間團體應專案簽奉核准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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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標準: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萬五千元;已獲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
複補助。
(二)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
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臺中市東勢區體育會(含各
單項運動委員會)。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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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時,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函送本所審核,其包
含下列內容:
(一)計畫名稱(須與體育運動業務相關)。
(二)計畫目標。
(三)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四)實施時間及地點。
(五)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方式及活動流程)。
(六)經費概算表及支出分攤表(應逐級核章)。
若同一案件向本所及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本所及其他申請機
關審核。
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本所及其他申請機關核准後始
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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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檢具前條
所列各項資料函送本所審核。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所
得不予受理。
(二)民間團體提出申請後,由本所業務單位依本作業規範規定進行
下列審查:
1、檢附文件是否備齊。
2、申請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是否符合補助對象規定。
3、計畫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及標準。
(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經簽奉核定後,函復申請補(捐)助之
民間團體,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序。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
,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
所得駁回其申請。
(四)受補(捐)助團體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如因
實際執行需要,涉及核定計畫名稱、時間、地點變更或調整計
畫預算規模者,最遲應於計畫執行前五日內函報本所,經核准
後辦理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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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對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捐)助項目及不予補(捐)助項目
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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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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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補(捐)助額度得酌予調整。
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則不再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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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捐)助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地點完成活動辦理,並應於活
動結束翌日起三十日內,備文並檢送下列文件以辦理核銷事宜(但活
動於十一月十九日以後結束者,應於同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
(一)原活動實施計畫(含經費概算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二)本所核定公文影本。
(三)領款收據正本(應逐級核章並蓋關防)。
(四)收支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
(五)補(捐)助項目支用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並逐級核章)。
(六)接受補(捐)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
(七)成果報告(含照片四張)。
(八)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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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於活動結
束後三十日內,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
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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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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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所年度考核
項目。受補(捐)助民間團體,如有逾補助年度不辦理者,
本所將原核准補助經費註銷。於本作業規定期間內,有延遲
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本所列入記錄,以
作為日後補(捐)助審核之參據。
(二)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之支用單據、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
(三)本所對於所撥補(捐)助款之運用及效益,得加以審核並派
員隨時抽查,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
本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民間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
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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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作業規範及對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之補(捐)助相關資訊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公告於本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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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作業規範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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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之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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