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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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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公捷處)置處長,承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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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公捷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工程科:大眾運輸服務及發展整體規劃與設計;大眾
運輸路網之可行性及工程綜合規劃;各項工程環境影響評
估;轉運中心與捷運路網之規劃、設計與施工;候車亭及
附屬設施之規劃、設計與施工;公車彎及停靠區之標誌、
標線規劃、設計與施工;軌道與捷運場站週邊之交通運輸
工程整體規劃、設計與施工等事項。
二、設計工程科:工程測量調查;地質鑽探;土質水土保持作
業;大眾運輸場站及附屬設施與建築結構之土木工程規劃
、設計與施工;施工規範、監造計畫之研擬與審查等事項
。
三、智慧機電工程科:各項智慧交通系統之工程規劃建置;大
眾運輸場站、轉運中心、捷運站之智慧管控設施規劃、設
計與施工;運輸場站及軌道機電系統工程之規劃、設計與
審核、施工監造及介面整合、機電工程系統規範作業等事
項。
四、運籌管理科:運輸場站設施及路線之營運管理與監督;大
眾運輸資料統計與大數據分析;營運策略整合與規劃;品
質稽查;安全風險控管及大眾運輸服務水準提昇與公共運
輸整體行銷計畫之執行等事項。
五、工程管理科:工程預算、計畫、執行及品質之管理;用地
取得、土地開發工程規劃、工程設計、監造及招商、開發
策略(聯合開發或 BOT)規範擬定;各項土木、建築、景
觀、水電環控、工程之發包、施工控管及興建營運合約之
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印信、法制、書圖資料庫管理、資訊設備
維護管理、資產管理、檔案管理、出納與財務管理、採購
相關作業、管制與考核作業、收發作業及統籌行政庶務業
務、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業務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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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捷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
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
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助理管理師、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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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捷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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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公捷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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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捷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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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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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交通局轉陳臺中市政府 (以下
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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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捷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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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公捷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公捷處
擬訂,報請交通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公捷處擬訂,報請
交通局核定;丙表由公捷處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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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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