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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行政罰鍰案件核准分期繳納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管字第108001006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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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
    鍰之受處分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使本局處理受處分人分期
    繳納之申請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罰鍰案件之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
    ,得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
    (一) 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
    (二) 因天災或事變,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
    (三) 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並已提供相當之擔保,
         或已具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之票據供支付各期罰鍰。
    前項申請,應繕具申請書(附表)及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於本局。
三、分期繳納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核准:
    (一) 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 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四、分期繳納之申請,本局應自申請後二十日內為核准或拒絕之通知。
五、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 罰鍰金額超過三萬元,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罰鍰案件,得分二
         至六期繳納。
    (二) 罰鍰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罰鍰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
         納。
    前項第一、二款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
    於五千元。
六、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申請核准之次月為應繳納之第一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有任一期應納數額未依限繳納,或所提之相當擔
    保有滅失之虞者,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視為全部到期,依
    法逕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