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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
鍰之受處分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使本局處理受處分人分期
繳納之申請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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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鍰案件之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
,得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
(一) 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
(二) 因天災或事變,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
(三) 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並已提供相當之擔保,
或已具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之票據供支付各期罰鍰。
前項申請,應繕具申請書(附表)及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於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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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期繳納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核准:
(一) 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 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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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期繳納之申請,本局應自申請後二十日內為核准或拒絕之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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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 罰鍰金額超過三萬元,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罰鍰案件,得分二
至六期繳納。
(二) 罰鍰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罰鍰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
納。
前項第一、二款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
於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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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申請核准之次月為應繳納之第一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有任一期應納數額未依限繳納,或所提之相當擔
保有滅失之虞者,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視為全部到期,依
法逕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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