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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水電費補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公所民字第110002222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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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補助臺中市西屯區(以下
    簡稱本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水電費補助領取暨核銷事宜,特訂
    定本作業規範。
二、回饋地區:依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範圍訂定本區與垃圾處理場所相鄰之里別為回饋地區(以下
    簡稱回饋地區)。
三、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回饋地區每戶每年度發放水費補助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整,電費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補助對象:回饋地區內以自然人設籍居住為原則,如水費、電費收據
    以公司行號名義設立者,不得領取。
五、補助條件:
    (一)應於回饋地區設籍居住之住戶且於每年度水電費補助發放之前三
        年度已在本區回饋地區設籍居住(不包括回饋地區內搬遷)。
    (二)單一門牌號碼,如設有數住戶居住,每戶如能出具水費、電費收
        據者(水、電錶獨立),收據應與設籍地址相同,予以核發。
六、補助發放時間:每年度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由回饋地區之
    里辦公處(以下簡稱里辦公處)辦理發放水電費補助事宜。但遇特殊
    情形時,本所得調整發放時間。
七、申請程序:本所於每年度發放補助前,逕向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申請回饋地區戶長名冊資料,符合補助條件者列入造冊(含印領清冊)
    ,相關資料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妥適保管使用。
八、應備文件: 
    (一)領取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影本均可)。
    (二)水費、電費收據:當年度任何一個月份收據或存摺轉帳證明(正
        、影本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