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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
第五十條之一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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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事件
裁罰基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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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個別具體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依本基準
酌予減輕或加重。但不得逾法定處罰額度,並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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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大眾
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
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違反大眾捷運法第
五十條之一第一項,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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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現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由本府或由本府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臺中捷運股
份有限公司執行裁處,並當場交付予行為人,行為人拒收裁處書者,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送達程序。
前項行為人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