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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食物銀行實物給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助字第1080183511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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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中市食物銀行實物給付相
    關事宜,依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要負擔家計者:指戶內成員中,負責維持家庭主要生計且收
         入較多者。
   (二)生活陷困:指因急難事由,家庭經濟狀況已無足資維持生活之
         收入或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有急需救助之境況。
三、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所稱受助戶之資格需為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
    家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負擔家計者因急難事由,且有就讀高中職以下子女,生活
         陷困。
   (二)領有政府社會福利補助,生活仍陷困。
   (三)其他因素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急需食物銀行濟助。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居住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一)戶籍資料及身分證影本。
   (二)實際居住相關證明。
   (三)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非福利身分者免附。
   (四)委任書:由其他機關團體代為提出申請者需檢附。
    前項申請,亦得由各里辦公處、社福機構、慈善團體、學校、機關等
    代為提出。
五、本局自案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申請人;申請文件
    未齊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審查期間經評估有急迫需求者,本局得依現有資源提供緊急物資
    協助。
    第一項之審查因實物給付資源不足,且申請同時由本局審查中,依第
    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依序審核之。
六、實物給付核定期間原則如下:
   (一)申領期間為期六個月,每月發給一次,如屆期仍有需求,應依第
         四點規定再提出申請。最長給付期間以二期為原則。
   (二)二期屆滿後經社工員評估仍有食物濟助需求者,得以專案再延長
         一期。
   (三)同一家戶內如以不同人提出申請,其申領期間應予併計。
七、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依核定通知單所載之發放日期及發放站地
    點前往領取。
    前項因行動不便或其他因素無法至發放站領取物資者,得提供簽名或
    蓋章之書面委託他人代為領取。
    物資須於發放日起七日內領取完畢,逾二次無故未領取者,廢止領取
    資格。
八、申請人對本局之核定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九、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經本局查證屬實者,得廢
    止領取資格。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
    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給付,並公告之。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