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智慧創新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3014262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數位治理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完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智
    慧城市管理及市政業務數位化、資訊化及智慧化等數位治理推動事務
    ,以數位整合開放政府理念,提供市民嶄新市政服務,特設臺中市政
    府智慧創新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建立產官學合作機制,共同推動本市智慧城市發展。
    (二)配合推動中央數位國家相關政策。
    (三)審議本府資訊安全預防、危機處理、通報、稽核等事項。
    (四)研提本市智慧化基礎建設、數位服務及智慧城市發展方向與建議
        。
    (五)參與國內外智慧城市交流觀摩,積極推動產業技術升級邁向國際
        。
    (六)研議本府整體數位治理推動架構及策略。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
    派副市長一人及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六人,成員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十三)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外聘委員三人。
    前項機關首長出缺時,得由其代理人兼任;外聘委員三人,由市長遴
    聘專家學者擔任。
四、本委員會設數位治理暨資訊安全推動工作小組、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
    局籌備工作小組、水湳新創場域推動小組,各小組任務如下:
    (一)數位治理暨資訊安全推動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或市長指派適當人員所兼任之資通安全長擔任,小組
        成員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副首長或指派簡任人員一人兼任,負責資
        通訊科技應用、智慧城市建構、產官學合作及數位治理之政策建
        議整合、分工、協調及推動事項統籌等,以及因應資通安全管理
        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及其相關子法施行之本府資通安全
        事項推動。
    (二)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籌備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定本府參事、技監或顧問以上一人擔任,小組成員由臺中市政府
        法制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臺中市政府主
        計處、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
        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等機關副首長或指派簡
        任人員一人兼任,辦理有關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成立各項籌備
        工作事宜。
    (三)水湳新創場域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負
        責整體規劃推動、場館營運、相關法規、管理單位研訂。成員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文化
        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資訊中心等機關副首長或指派簡任人員
        一人兼任,本小組下設專案辦公室負責專案的規劃與推動。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
    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外聘委員得隨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六、本委員會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
    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及各小組會議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人士、
    產業代表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及各小組會議之行政工作,由資訊中心辦理。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資訊中心相關預算支應;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所
    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