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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為提供本市市民更多的
管道瞭解興辦工程之願景及效益,激勵社會大眾關懷公共建設之熱忱
,並提高用路人於施工期間對交通不便之諒解,有效提高工程進度,
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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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辦理總價發包工程,應依本規範設置願景說明牌,其設置費用列
入發包預算,按實際狀況編列金額。
開口契約工程除機關另有指定外,原則上不予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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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願景說明牌設置時,應考量工程特性、工址環境及地方民情,以不少
於兩處為原則,必要時,機關得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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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願景說明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且以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
路、危害安全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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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期較長且效益明顯之工程,應以看板豎立方式設置。
路面銑鋪或道路改善工程,配合交通維管作業彈性調整施工圍籬作業
者,願景說明牌以移動式告示牌方式設置。
工址緊鄰人車密集之區域者,為減少交通維持所需用地,願景說明牌
統一附掛於工程圍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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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工程或同工區之願景說明牌,應與工程告示牌設置之材質一致,並
以下列規格為原則:
(一)巨額之工程,長五百公分,寬三百二十公分。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長三百公分,寬一百七十公分。
(三)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長一百二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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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願景說明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工程內容、工程推動目標、工程改
善期程、改善期程標題、改善範圍圖示、整體工程位置圖及改善範圍
、工程局部剖面圖(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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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得標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工程告示牌及願景說明牌一併提報機關審
查,經機關核可後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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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應將未依本規範設置願景說明牌之相關罰則,納入採購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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