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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資源,鼓勵各界參與
公益捐贈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推動本市綠色運輸,建立低碳城市,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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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下簡稱租賃站):指納為本局管理之公共
自行車租賃站,含租賃站站體及公共自行車。
(二)捐贈:指捐贈者捐贈租賃站予本局,由本局辦理公共自行車租賃
系統維護及營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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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贈租賃站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同意
後,始得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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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捐贈租賃站之地點,以經本局認定具有營運效益之處所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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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賃站由本局或委外營運廠商營運及管理,其所有權均歸屬臺中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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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賃站用地係捐贈者所有者,應於營運管理租賃站契約期間內無償提供
本府設置租賃站,並協助維護場站整潔及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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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可歸責於捐贈者之事由,致租賃站需拆遷者,捐贈者應負擔拆除或遷
移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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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捐贈後由本局徵詢捐贈者意願,冠以捐贈者建議並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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