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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城市吉祥物親善活動出席申請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新企字第108021272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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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城市吉祥物(以下簡稱本市城市吉祥物)親
    善活動出席申請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三、本市城市吉祥物接受出席親善活動之類別如下:
    (一)臺中市年度指標性城市活動。
    (二)弱勢及社會關懷。
    (三)環境及生態保育。
    (四)校園及兒童福利。
    (五)體育或文化推廣。
    (六)全國暨國際年度指標性活動。
    (七)市政推廣及觀光行銷。
    (八)城市交流。
    (九)其他具正向影響力之活動。
    前項親善活動如有日期重疊或數量過多,新聞局將依前項類別順序、
    活動效益及活動規模作為出席評估審核基準。
四、親善活動主辦單位應於活動日十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
    件,但有特殊原因經新聞局同意,得不受申請時間限制:
    (一)本市城市吉祥物親善活動出席申請單(如附件)。
    (二)活動企劃書(含活動流程)。
    (三)其他有助評估活動效益及活動規模之文件。
五、每一親善活動場次以單一本市城市吉祥物出席,出席時間不超過三十
    分鐘為限。但敘明特殊需求並事先經新聞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親善活動主辦單位應提供具隱蔽性且非操偶及經紀團隊以外人員得任
    意進出之獨立換裝空間(不含廁所)。活動場地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潮濕或靠近火源。
    (二)其他不易偶裝步行抵達之情形。
七、親善活動出席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聞局不予同意:
    (一)指定出席之本市城市吉祥物,當月排定之行程已滿。
    (二)親善活動地點不符第六點規定。
    如遇有突發事件、活動內容與申請單或活動企劃書不符,新聞局得撤
    銷同意並中止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