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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緣起:
因都市停車空間不足且土地空間有限,停車用地取得不易,為有效利
用閒置空間,鼓勵原自用之停車位,於閒置時間透過網際網路或APP
媒合服務平臺,將車位共享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提供平臺預約服務
之新型態共享經濟,以達到車位活化再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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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依據:
交通部「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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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目的:
為簡化流程,提供多元化共享車位登記管道,爰訂定本計畫,以輔導
民間業者合法辦理共享停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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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對象:
將符合交通部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之車位透過網路及 APP等
網際網路平臺,開放閒置時段提供車位預約媒合服務,並對外收取停
車費用之業者(以下簡稱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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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條件:
(一) 開放時數以每日平均八小時,每月不逾二百四十小時為限。
(二) 申請者依每一行政區經營處所提供一份共享車位登記書表。
(三) 營業格位不得重複申請。
(四) 申請者建置網際網路車位媒合功能,提供車位預約媒合服務並應
於服務平臺揭露車位及服務相關資訊,包括停車場基本資訊(所
在位置、提供格數)、停車位預約及取消方式、停車費率及支付
方式。
(五)申請者應於媒合服務平臺保留百分之二可供身心障礙者停放之停車
格位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停車位規格可為一般停車位),並應標示
身心障礙者格位所在位置及剩餘空位數量供身心障礙者查詢及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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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檢附文件:
申請者檢附以下文件向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共享車位登記證 :
(一) 申請書(詳附件)及建物附設車位所在清單(清單須以附件詳細表
列,須檢附竣工圖)。
(二)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或商號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另檢
附設立登記文件。
(三) 停車場管理規範,包括下列事項:
1.停車種類及車位數。
2.停車營業時間。
3.停車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4.停車管理作業程序(含停車位預約及取消方式、停車費用支付
方式) 。
(四) 變更停車場登記及其他未規定者依上開應檢附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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