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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
心北屯線土地開發案原土地所有人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之公有不動
產作業程序及辦理方式,保障原土地所有人應有之權益,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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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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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土地所有人:與本府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將土地移轉予本府
辦理捷運土地開發之人。
(二)開發建物權值:本府核定之權益分配各樓層區位預期銷售價格,
為各樓層區位權值,加總後為開發建物總權值。
(三)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以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
地款之原土地所有人。
(四)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原土地所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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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得申請優先承購上限及價格,轉換方式如下
:
(一)承購權值上限:以本府所取得因土地開發變更都市計畫所增加容
積占整案設計容積率之比率乘以地主間分配比率,再乘以權益分
配核定之開發建物總權值,為優先承購權值上限。
(二)承購價格:以承購權值佔開發建物總權值之比例,乘以開發建物
成本(土地成本加建造成本)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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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得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上限及價格,依臺
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規定辦
理,轉換方式如下:
(一)承購權值上限:以本府基於原該申請人土地,於權益分配所分得
權值之半數,為優先承購權值上限。
(二)承購價格:以承購權值佔開發建物總權值之比例,乘以本府核定
之建造成本及土地價格合計金額計算之。
(三)承租上限:依第一款計算之承購權值上限得選擇之樓層區位,為
優先承租不動產之上限。
(四)承租之年租金底價:依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
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之。
優先承購及優先承租之權值上限應合併計算之,未申請或未足額申請
優先承購部分,始得申請優先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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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申請優先承購,由本府於捷運土地開發案完
成權益分配區位選定後,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人日起二個月內提出
。
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申請優先承購、承租,於配有權值之原土
地所有人完成優先承購程序,且本府取得開發後公有不動產產權後,
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人日起二個月內提出。
前二項之申請書,詳如附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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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先承購申請以一次為限。
優先承購申請經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本府書面通知日起一個月內
向交通局繳納申請承購權值百分之三金額之申請保證金,始得進行優
先承購區位選定。
區位選定後依實際承購區位權值重新計算申請保證金,已繳納申請保
證金超出部分金額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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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優先承租申請經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本府書面通知日起一個月內
與本府簽立租賃契約書,並繳納二個月租金金額之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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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優先承購、承租之區位選定,由各申請人依其承購、承租權值,於本
府開放承購、承租之樓層區位範圍內,選定相當權值之樓層區位,並
以集中、連貫方式取得水平整層之完整戶數為原則。如因權值不足一
戶而須增加承購、承租補足至一戶時,應依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有關增加承購、承租之規定辦理。
申請人完成不動產優先承購、承租區位選定後,不得要求撤回申請或
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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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地主間選擇樓層、區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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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優先承購款繳納期程及金額如下:
(一)第一期:完成優先承購區位選定,支付優先承購款百分之三十
。
(二)第二期:開發大樓屋頂版完成,支付優先承購款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取得使用執照,支付優先承購款百分之十五。
(四)第四期:開發大樓完成交屋,經結算找補付清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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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前點各期款項繳納,申請人應於交通局書面通知日起二個月內完成
繳付。
第一期之優先承購區位選定作業完成時間如晚於後續各期款項繳納
時點,申請人應於區位選定作業完成時一次繳納屆期之應付款項,
不得要求展延或再行分期。
申請人得提前一次繳清全數優先承購款,在未繳清全數優先承購款
項前,不得轉售或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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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人區位選定後,應於交通局書面通知日起
二個月內一次繳清全數優先承購款,繳清後始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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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優先承購款及申請保證金應以申請人名義繳納,並以現金(匯入指
定金融機構帳號)、金融機構本票、金融機構支票、金融機構保付
支票或其他經交通局同意之繳納方式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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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原土地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優先承購、承租權:
(一)未於交通局規定期限內提出優先承購、承租申請。未足額申請
部分,亦同。
(二)未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繳納申請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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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原土地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撤銷其優先承購、承租申請:
(一)未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繳納優先承購款。
(二)未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府簽立租賃契約書。
(三)區位選定完成後,申請要求撤回或變更。
(四)無法配合辦理區位選定、登記過戶等優先承購相關作業程序,
經交通局通知後仍未配合辦理者。
(五)於繳清優先承購款前,將優先承購之不動產區位,對外轉售或
轉讓。
原土地所有人優先承購申請經本府撤銷者,申請保證金不予退還,
並喪失後續優先承租之權利,已繳納之優先承購款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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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保證金於建物完成交屋、申請人付清款項且結清相關稅費後,
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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