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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
心北屯線土地開發案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之公有不
動產作業程序及辦理方式,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有之權益,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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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
簡稱捷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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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與本府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將土地移轉予本
府辦理捷運土地開發之人。
(二)開發建物權值:本府核定之權益分配各樓層區位預期銷售價格,
為各樓層區位權值,加總後為開發建物總權值。
(三)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以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
土地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四)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原土地所
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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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優先承購上限及價格,轉換方式如
下:
(一)承購權值上限:以本府所取得因土地開發變更都市計畫所增加容
積占整案設計容積率之比率乘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間分配比率,再
乘以權益分配核定之開發建物總權值,為優先承購權值上限。
(二)承購價格:以承購權值占開發建物總權值之比例,乘以開發建物
成本(土地成本加建造成本)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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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上限及價格,依
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規定
辦理,轉換方式如下:
(一)承購權值上限:以本府基於原該申請人土地,於權益分配所分得
權值之半數,為優先承購權值上限。
(二)承購價格:以承購權值占開發建物總權值之比例,乘以本府核定
之建造成本及土地價格合計金額計算之。
(三)承租上限:依第一款計算之承購權值上限得選擇之樓層區位,為
優先承租不動產之上限。
(四)承租之年租金底價:依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
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之。
申請人應擇一或同時申請優先承購、優先承租,並應合併計算權
值上限,且申請擇定之優先承購及優先承租間不得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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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承購,由本府於捷運土地開發案
完成權益分配區位選定後,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其應於書面
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出。
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承購、承租,於配有權值之原
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優先承購程序,且本府取得開發後公有不動產產權
後,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其應於書面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提出。
前二項規定之申請書,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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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先承購申請以一次為限。
優先承購申請經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本府書面通知送達次日起一
個月內向捷工局繳納申請承購權值百分之三金額之申請保證金,始得
進行優先承購區位選定。
區位選定後依實際承購區位權值重新計算申請保證金,已繳納申請保
證金超出部分金額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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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優先承租申請以一次為限。
優先承租申請經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本府書面通知送達次日起一
個月內與本府簽立租賃契約書,並繳納二個月租金金額之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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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優先承購、承租之區位選定,由各申請人依其承購、承租權值,於本
府開放承購、承租之樓層區位範圍內,選定相當權值之樓層區位,並
以集中、連貫方式取得水平整層之完整戶數為原則。如因權值不足一
戶而須增加承購、承租補足至一戶時,應依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有關增加承購、承租之規定辦理。
申請人完成不動產優先承購、承租區位選定後,不得要求撤回申請或
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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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申請人間選擇樓層、區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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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款繳納期程及金額如下:
(一)第一期:完成優先承購區位選定,支付優先承購款百分之三
十。
(二)第二期:開發大樓屋頂版完成,支付優先承購款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取得使用執照,支付優先承購款百分之十五。
(四)第四期:開發大樓完成交屋,經結算找補付清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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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前點各期款項繳納,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捷工局書面通
知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繳付。
第一期之優先承購區位選定作業完成時間如晚於後續各期款項繳納
時點,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區位選定作業完成時一次繳
納屆期之應付款項,不得要求展延或再行分期。
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提前一次繳清全數優先承購款,在未
繳清全數優先承購款項前,不得轉售或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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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區位選定後,應於捷工局書面通知送
達次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全數優先承購款,繳清後始得辦理產權
移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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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優先承購款及申請保證金應以申請人名義繳納,並以現金(匯入指
定金融機構帳號)、金融機構本票、金融機構支票、金融機構保付
支票或其他經捷工局同意之繳納方式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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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原土地所有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優先承購、承租權:
(一)未於捷工局規定期限內提出優先承購、承租申請。未足額申請
部分,亦同。
(二)未於捷工局指定期限內繳納申請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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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廢止其優先承購、承租申請:
(一)未於捷工局指定期限內繳納優先承購款。
(二)未於捷工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府簽立租賃契約書。
(三)區位選定完成後,申請要求撤回或變更。
(四)無法配合辦理區位選定、登記過戶等優先承購相關作業程序,
經捷工局通知後仍未配合辦理。
(五)於繳清優先承購款前,將優先承購之不動產區位,轉售或轉
讓。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府廢止優先承購申請者,由本
府沒入申請保證金。但已繳納之優先承購款無息退還;經本府廢止
優先承租申請者,喪失後續優先承租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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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保證金於建物完成交屋、申請人付清款項且結清相關稅費後,
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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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前已與本府簽訂協議價
購契約之捷運開發案。但於規劃設計階段為因應都市計畫、建築法
令規定,而需增加毗鄰基地面積,所增加面積併同原開發基地計算
優先承購及承租權值時,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