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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水人字第10801069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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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爲審查本市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會(
    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市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二)提供本市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之諮
         詢意見。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三)本局代表一人。
   (四)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五)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六)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委員任一性別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
    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
    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
    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為審查工作之需要,得實地勘查。
九、本會開會及實地勘查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或參與陳
    述意見。
十、本會之行政業務,由本局水利管理科辦理。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