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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基層社政業務之組織運作
,維持行政效率,篤行社政服務品質,增進人民滿意度,以期鼓勵社
政業務人員平時服務與團體合作精神,並表揚其工作辛勞及服務績效
,揚善殷鑑,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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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揚對象:
(一)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現任社會課(或社政業務)課
長及社政業務承辦人員。
(二)區公所現任辦理社政業務里幹事。
(三)本局及所屬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臺中市立仁愛之
家現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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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揚基準:
(一)資深敬業服務獎:於臺中市社政服務年資累積十年以上,並具下
列條件之一者:
1.對社政業務之推展,具積極主動負責的態度,且能恪盡職守及
無私奉獻。
2.熟稔社政業務法令,並能積極配合推展、精益求精,著有績效
。
3.機關有舉辦公開票選機制,並經民眾票選為最佳服務。
(二)服務績優獎:於臺中市社政服務年資累積三年以上,並具下列條
件之一者:
1.對社政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實有具體優良事蹟
。
2.熟稔社政業務法令,對推行社政業務及工作有積極表現,實有
績效。
3.機關有舉辦公開票選機制,並經民眾票選為最佳服務。
(三)特殊貢獻獎:具下列條件之一,並詳具相關事實提報本局,經評
審委員審查通過者:
1.對社政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市(縣)府以上層級
之政府機關或著名學術機構審查具有價值或採行,並出具相關
證明文件。
2.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重大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獲民眾
肯定,並出具媒體報導或正式紀錄。
3.處理重大災害或急難事件有特殊貢獻。
4.最近三年獲全國或市(縣)業務績效評鑑前三名或最高等第之相
關業務承辦。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完成重大公益事業,足為社政人員
楷模。
(四)同一年度受表揚人僅得選擇一項獎別接受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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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人數:
(一)區公所:
以前一年度該區戶籍人口數為基準,其區內人口數在十萬人以下
者社政人員得提報表揚三人,區內人口數十萬人以上未達二十萬
人者得提報表揚五人,區內人口數二十萬人以上者得提報表揚七
人。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
合計提報表揚人數,以區公所得提報人數加總之百分之二十五為
限。
(三)特殊貢獻獎不受前述提報人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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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方式:
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本局及所屬機關主管遴選五至七人為評審
委員,以公正公開方式就推薦資料予以審查評選。
前項評審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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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含)內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撤職、休職、降級
、減俸、記過、申誡)確定。
(二)最近三年(含)內曾接受本表揚要點同獎項之受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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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揚方式:本局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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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薦機關應於收到提報公文之指定期限內,將所提報之各表揚人選推
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審查辦理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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