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公文處理速度及品質,提升
公文行政效率,獎勵同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之態度,爰參酌臺中市政
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第三十一點、第三十二點及第三十五點規定
,訂定本計畫。 |
|
二、獎勵對象以本處公文承辦人員、研考人員、督導人員為獎勵對象,同
一人員因兼任不同職務而達二項以上獎勵標準者,擇一從優辦理。 |
|
三、本處公文研考人員因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對本
處文書流程管理制度落實推動、積極負責,每次考評得予獎勵嘉獎一
次。 |
|
四、每年按季(一至三月、四至六月、七至九月、十至十二月)各辦理考評
一次,因考量本處各單位承辦公文性質不同,予以分開獎勵評分。各
單位公文承辦人員總人數低於五人者,不納入本計畫考評,其單位主
管得依個案簽報獎勵。 |
|
五、每次考評依據本處公文承辦總件數,取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以內之公
文承辦人員,獎勵嘉獎一次;另按各單位公文承辦總件數,排名前百
分之十之公文承辦人員,獎勵嘉獎一次。
前項重複獎勵人員,擇一事由辦理敘獎。 |
|
六、每季公文承辦總件數未達一百五十件者,不納入本考評獎勵計畫。 |
|
七、各單位公文辦理平均速度較前一季提升,且該季單位內同仁無因公文
逾期情形嚴重而受書面糾正(含)以上處分,其單位主管(包含科隊長
、主任、股長、正工)督導有方,獎勵嘉獎一次。 |
|
八、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其負責督導單位公文辦理平均速度
皆較前一季提升,且該季單位內同仁無因公文逾期情形嚴重而受書面
糾正(含)上處分,督導有方,獎勵嘉獎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