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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推動影視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新影字第1130002933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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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影
    視發展,鼓勵影視業者至本市拍片取景、辦理影視推廣活動及使用中
    臺灣影視基地拍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七十五分鐘以上電影、電視連續劇、電視電影、電視
         節目及其他經新聞局核可之影片。
   (二)影視業者:
         1、電影製作業者。
         2、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類、電視電影類、電視
            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
            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3、製作電影、
電視節目或辦理影視相關活動之非營利法人或人
            民團體

         4、電影片映演業者。
   (三)影視推廣活動:電影上映記者會、電影包場(如首映會、特映會
         等)、主題影展、電影專業訓練課程、研討會與專題講座等,及
         其他經新聞局同意之活動。
三、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內容或辦理之影視推廣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新聞局得補助經費。但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不在此限:
  (一)具明顯可識別之本市場景。
  (二)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對於本市有正面效益。
  (四)使用中臺灣影視基地攝影棚、造浪池、深水池等設備。
  (五)經新聞局評定為優質影片。
    影視業者於最近二年內曾經新聞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者,不得
    申請前項補助。
    第一項所指補助經費項目如下:
  (一)拍片餐食及住宿費(以下簡稱食宿費):為製作同部影片於本市
        工作期間(包含但不限於大隊移動、美術陳設、拍攝,惟不含勘
        景)達五日以上,且申請當年度住宿於本市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
        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等提供住宿相關服務
        處所者,於本市工作並住宿期間餐食及住宿費用。
  (二)影視基地場租費(以下簡稱場租費):工作期間使用中臺灣影視基
        地攝影棚、造浪池、深水池等設備或其他經新聞局同意之場地租
        金等費用。
  (三)影視推廣活動費(以下簡稱活動費):辦理影視活動費用。
  前項各款經費之補助標準由新聞局另行公告。
  第三項補助經費與臺中市政府補助及協助拍片取景辦法所核定補助金
    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且補助額度不受臺中市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範。
四、食宿費、場租費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新聞局提
    出申請:
  (一)本國影視業者之登記或設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許可、
        登記、立案證明文件。
  (二)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申請食宿費者,應提供本市工作地點列表;申請場租費者,
           應提供基地使用場域列表及中臺灣影視基地場地租借契約書。
     2、工作日誌。
     3、劇組拍攝大表或通告單。
  (三)費用結報明細總表。
  (四)費用支用單據正本,正本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得以影本或
        其他可茲證明文件代之,並敘明無法提出正本之事由及註記與正
        本相符字樣。
  (五)工作側拍照、劇照。
  (六)工作花絮五分鐘以上之影片二支(有字幕及無字幕版本各一),應
        包含下列內容:
     1、導演或男女主角等主創人員或主要技術人員錄製三十秒以上
           於本市工作感想。
     2、標示工作地點。
     3、片尾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局標識。使用中臺灣影視基地拍
           攝者,應另標示中臺灣影視基地標準字。
    前項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文件,應以隨身碟或行動硬碟等數位儲
    存裝置之方式提出。
五、活動費之申請,應於影視推廣活動辦理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新聞局提出申請: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
   (二)活動企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活動簡介。
         2、活動規劃執行方式(含推廣行銷方案)。
         3、活動主創介紹。
         4、經費概算表。
         5、預期活動效益。
六、獲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資料(含側拍工作照、劇照、花絮影片等)永久無償供新聞
         局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使用,與基於推廣市政及
         中臺灣影視基地之非營利再製使用。
   (二)獲活動費補助者,另應依活動企畫書辦理影視推廣活動,並邀
         請新聞局參與,新聞局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配合協助
         宣傳本市影視活動及推動成果。
七、食宿費、場租費之核銷,應於新聞局核定後,檢具領據、公司帳戶影
    本送新聞局辦理。
  活動費之核銷,應於經新聞局核定及辦理影視推廣活動後,檢具領據
    、公司帳戶影本及下列資料辦理:
  (一)影視推廣活動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活動效益(含參與人數)。
     2、經費收支明細表。
  (二)費用結報明細總表。
  (三)費用支用單據正本,正本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得以影本或
        其他可茲證明文件代之,並敘明無法提出正本之事由及註記與正
        本相符字樣。
  (四)活動側拍工作照。
  (五)活動花絮三分鐘以上影片,應包含下列內容:
     1、活動主要人員三十秒以上於本市辦理活動之感想。
     2、片尾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局標識。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文件,應以隨身碟或行動硬碟等數位儲
    存裝置之方式提出。
  依第二項辦理核銷者,實際支出總經費少於原預估總經費時,應按原
    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核撥款項。
八、工作或活動期間跨不同年度者,應依年度分別完成申請及核銷。
九、申請案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予駁回。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新聞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追回部分或全
    部補助款,並按新聞局撥付補助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
    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利息:
   (一)同一申請案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者。
   (二)同一申請案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額超過計畫提案總經費百分之
         五十者。
   (三)故意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聞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新聞局另定之。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經
      費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