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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總處培字第一○九
○○二七六八四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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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一)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非屬應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
(二)經機關首長指定應實施居家辦公者。
(三)其他有實施居家辦公之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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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啟動時機: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有關疫情相關因應措施之指示或
本府認為有實施之必要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視情況決定實施居家辦公:
1、單位有員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2、同一辦公處所有二名以上員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實施居家
隔離。
3、無法另覓適當辦公空間或具有無法實施分區辦公之原因。
4、其他有實施居家辦公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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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與管制原則:
(一)實施居家辦公前,機關應擬具相關計畫,經首長核准後據以實施
。
(二)以透過資(通)訊設備處理或能夠獨立作業,自主性高、機密性低
、毋須與民眾面對面接觸或需特殊設備之業務,經機關審酌業務
性質適合居家辦公者始得實施。
(三)居家辦公者應使用符合資訊安全之通訊設備或軟體,利用網路、
傳真、電話及視訊等工具居家辦公,每日人數以不高於機關現有
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居家辦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建構網路資訊傳輸安全機制。
2、重要公文書或資料應加密處理或加密隨身碟存取,防止資訊
外流。
3、應控管居家辦公者之帳號與密碼等身分識別媒介,避免其他
人員盜用或誤用。
4、應加強網路監測作業,預防網路惡意入侵行為,確認實施對
象端及機關端間之網路資訊傳輸安全機制,以確保資訊安全
。
(五)居家辦公者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小時。各
機關應擬具工作日誌(如附表),居家辦公者應確實登載,並定期
陳報單位主管。
(六)居家辦公時間不得擅離職守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需外出處
理公務以外事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七)居家辦公期間有緊急案件須經各單位主管事先覈實指派後,始得
申請加班。
(八)居家辦公者應於核心上班時間內保持即時聯繫,通訊管道暢通,
必要時,由各機關人事室進行電話或視訊方式查勤。
居家辦公如有未即時接聽電話、開啟視訊或未於十分鐘內回電等
情事二次以上者,該查勤紀錄列入居家辦公考核參考。
(九)居家辦公者未遵守相關規定,致影響公務推行時,機關應停止其
繼續實施居家辦公,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置。
(十)本原則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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