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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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校 (以
下簡稱學校 )補課原則補充說明」(一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臺教
授國部字第 一0九00二一0七二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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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高級中等學
校停課時之補課作業注意事項」(一0九年三月五日臺教授國部
字第一0九00二三三00及一0九00二三三00A號函)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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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因
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學生居家學習不中斷課業輔導
措施」(一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市教中字第一0九00一五七
二五號函)辦理。 |
貳、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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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防疫期間,學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停課
線上學習需求,學校應輔導學生進行居家學習,並視實際情況協助家
中無網路或上網設備之經濟弱勢學生進行居家線上學習。 |
參、實施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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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轄屬各國民中小學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在家
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或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經濟弱勢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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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述經濟弱勢學生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經學校認定
者,且經學校評估其家中確無網路或設備可供連線進行居家線上
學習者。 |
肆、實施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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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居家學習所需資訊設備原則由學生自備,如經學校評估確有
需求,則由學校以校內現有設備借用學生在家進行線上學習活動
;若校內可供借用數量仍不足以支應,得以學校為單位向該區中
心學校申請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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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學校依所在行政區劃分二十八區並指定二十八所中心學校(附件
一),由各區中心學校協助區內申請學校平板電腦統籌調度借用,如
區內平板電腦不足以支應時,得跨區向其他中心學校調撥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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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用設備:依借出學校現有設備為準,不得挑選設備版本、品牌或型
號。
(一)平板電腦:LTE版本或WIFI版本平板電腦。
(二)連線配備:4G無線分享器或SIM卡。
(三)可依學生實際需求單獨或分別借用上述設備,學校應協助學生設
定出借之4G無線分享器與SIM卡內容。
(四)前述供借用之SIM卡依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學
習4G門號(SIM卡)申請注意事項」補助之免費4G門號SIM卡為主,
自SIM卡插入啟用起十五日內,提供4G不限頻寬上網服務(不提供
語音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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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用方式:
(一)符合實施對象之學生通知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評估確有需求後
,學校以適當方式交送設備,並請學生或其監護人填妥該校「居
家學習上網設備借用申請表(附件二)」(可以拍照或掃描至學校)
。
(二)如需借用SIM卡,學生應依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
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注意事項」規範填寫附件「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書(附件三)」相
關表格後,由該生所屬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三)設備借期以學生在家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間為
主,停課結束三日內應辦理歸還。
(四)每位學生同一時間限借用一套設備。
(五)學生於收到設備時,應儘速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題
應立即反應,後續歸還如衍生毀損問題,不得以此卸責。(附件
四)
(六)如學校設備數量不足,需向中心學校申請借用時,應統整需求後
一併向中心學校提出,再依中心學校指示向出借學校辦理借出。
(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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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備使用保管及歸還:
(一)學生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應
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禁止轉借他人使用。
(二)設備為支援學生進行在家學習,請依學校指派學習任務使用,不
得用於其他用途。設備及網際網路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與國際網際網路規範及相關法
令規定,若因學生使用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由學生及
其監護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三)設備僅提供學習之用,學生應自行備份相關資料檔案;使用完畢
後,應自行刪除個人檔案,學校不負保存檔案之責任。
(四)學生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更壞、破解該設
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
設定。
(五)設備歸還時,學校會同學生檢視相關設備狀況,並確認設備完整
性,始完成歸還手續。為保護個人隱私,歸還前請自行登出或刪
除所有帳號;歸還後設備內仍有私人檔案者,學校得不經詢問,
逕行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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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一)學生借用之設備發生故障或缺損等相關問題時,學生及其監護人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二)賠償原則如下:
1、設備硬體於借用期間因非正常使用導致損壞需送廠維修時之
維修費用。
2、設備或相關配件若遺失或損壞程度致無法修復時,須購買同
廠牌規格或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或以校方原購買金
額照價賠償。
(三)賠償設備需於三十天內完成賠償手續。 |
伍、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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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有特殊情形,學校有權通知借用學生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並請
學生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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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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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借用前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
行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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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執行遇有困難時應即時向本局或中心學校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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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之間平板借用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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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
理。 |
陸、考核及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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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相關人員對學生借用資料,應負公務保密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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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相關主辦、協辦人員得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所屬學校依相
關規定本權責辦理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