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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結合各級學校、機關、團體
及民間企業力量,運用各界資源協助管理維護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
以提升本市公共運輸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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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係指交通局轄管之候車亭、公車專
用道站體及各轉運中心等公共設施。
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及民間企業,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交通局所轄
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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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養期間一年至五年,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
申請認養標的之範圍包括站體設施及設置範圍內之相關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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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交通局提出,經交通
局審核通過後簽訂書面契約。
交通局得視認養計畫及認養標的,要求認養者繳交保證金,並得酌收
權利金或由認養單位提供回饋方案;保證金額為每座候車亭新臺幣六
萬元、每座公車專用道站體設施新臺幣十六萬元及每站轉運中心新臺
幣八十萬元(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繳納),認養期滿或終止時無應辦事項後退還。
申請認養單位倘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
融機構及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等,保證金得予酌減,另公車
專用道站體設施、轉運中心設施之政令宣導空間及相關管理維護事項
,得以雙方協議之附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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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養者於認養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認養標的之清潔及維護,並負擔所需相關費用(含電費)。
(二)認養標的如有毀損,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警示設備再通
報交通局,且應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並負擔
所需費用;逾期未修復,交通局得代為修復,並請求修
復所需費用。
(三)發現認養標的遭人占用時,應即以電話通知並再以書面
通報交通局。
(四)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交通局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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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就認養標的,得提出美化、設置廣告或裝置藝術等
計畫書,並報經交通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負擔;
交通局得視需求要求認養者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認養者全額負擔。
前項計畫涉及增改設施或結構改變時,應檢附經技師簽證之安全鑑定
報告,其增改設施之所有權屬於交通局,認養期滿或終止後,認養者
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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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養者不得變更認養標的之使用目的與方式。
認養期間,交通局或經交通局同意之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或民間需
使用認養標的時,認養者不得拒絕或妨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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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其內容、規格、位置、數
量等,應報經交通局核定後始得設置。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於認養期
滿或終止時應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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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局對於第五點認養者之應辦理事項,得不定期考核檢查。認養維
護績效優良者,得公開表揚獎勵。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
依法令規定得減免稅額者,由交通局覈實驗證後開具證明文件。
認養績效不彰、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通知認養者,逾期
未改善,得終止認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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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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