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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認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運稽字第109003457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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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結合各級學校、機關、團體
    及民間企業力量,運用各界資源協助管理維護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
    以提升本市公共運輸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係指交通局轄管之候車亭、公車專
    用道站體及各轉運中心等公共設施。
    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及民間企業,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交通局所轄
    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
三、認養期間一年至五年,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
    申請認養標的之範圍包括站體設施及設置範圍內之相關設施。
四、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交通局提出,經交通
    局審核通過後簽訂書面契約。
    交通局得視認養計畫及認養標的,要求認養者繳交保證金,並得酌收
    權利金或由認養單位提供回饋方案;保證金額為每座候車亭新臺幣六
    萬元、每座公車專用道站體設施新臺幣十六萬元及每站轉運中心新臺
    幣八十萬元(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繳納),認養期滿或終止時無應辦事項後退還。
    申請認養單位倘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
    融機構及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等,保證金得予酌減,另公車
    專用道站體設施、轉運中心設施之政令宣導空間及相關管理維護事項
    ,得以雙方協議之附約規定辦理。
五、認養者於認養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認養標的之清潔及維護,並負擔所需相關費用(含電費)。
    (二)認養標的如有毀損,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警示設備再通
        報交通局,且應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並負擔
        所需費用;逾期未修復,交通局得代為修復,並請求修
        復所需費用。
    (三)發現認養標的遭人占用時,應即以電話通知並再以書面
        通報交通局。
    (四)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交通局督導。
六、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就認養標的,得提出美化、設置廣告或裝置藝術等
    計畫書,並報經交通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負擔;
    交通局得視需求要求認養者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認養者全額負擔。
    前項計畫涉及增改設施或結構改變時,應檢附經技師簽證之安全鑑定
    報告,其增改設施之所有權屬於交通局,認養期滿或終止後,認養者
    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七、認養者不得變更認養標的之使用目的與方式。
    認養期間,交通局或經交通局同意之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或民間需
    使用認養標的時,認養者不得拒絕或妨礙。
八、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其內容、規格、位置、數
    量等,應報經交通局核定後始得設置。設置標誌或認養銘牌於認養期
    滿或終止時應回復原狀。
九、交通局對於第五點認養者之應辦理事項,得不定期考核檢查。認養維
    護績效優良者,得公開表揚獎勵。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
    依法令規定得減免稅額者,由交通局覈實驗證後開具證明文件。
    認養績效不彰、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通知認養者,逾期
    未改善,得終止認養。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