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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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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執
行機關為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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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
意見。
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本市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意
見。
三、提供研訂本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
之意見。
六、提供本市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本市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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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二人,由副市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六人,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文化
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及教育局代表
各一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五人。
三、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或
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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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相關
機關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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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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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機
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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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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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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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家庭教育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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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