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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倡導勞工學習,增進勞工生活知能,提高工作效能,發揮敬業精神,
以促進勞資和諧,並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9年7月14日第24次局務會
議通過,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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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總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工業會、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向本處申請經費
補助時,應於辦理活動日前一個月擬具實施計畫,函報本處核定。但
成立未滿一年之補助單位不得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方式、時數、時間、計畫經費及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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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節以上之課程(專業課
程至少一節);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專業課程
至少二節)。訓練課程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及第17條
訂定。
前項課程及講師應報由本處核定,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術科講師應為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取得相關職類甲級、
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或經相關訓練受訓合格,取得操作
人員資格,並具相關操作或作業實務三年以上經驗者。
(三)任教相關課程具十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專長者。
(四)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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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補助單位會員(人)數之認定,依各受補助單位前一會計年度決算時
,會費收入之經常會費決算之會員(人)數,或受補助單位所報會員動
態報表之會員(人)數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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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
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梯次補助上限,辦理半日者新臺幣四
萬元。辦理一日者新臺幣八萬元。但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辦理規模由本處核定增加。
(二)補助梯次:
1、會員(人)數三百以下補助一梯次。
2、會員(人)數三百零一以上六百以下補助二梯次。
3、會員(人)數六百零一以上九百以下補助三梯次。
4、會員(人)數九百零一以上一千二百以下補助四梯次。
5、會員(人)數一千二百零一人以上一千五百以下補助五梯次。
6、會員(人)數一千五百零一以上,最高補助八梯次。
(三)每梯次人數:每梯次以八十人為原則,參加人數達四十人以上
方予補助,超出八十人部分,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但
如因會員(人)數或施教場地等因素,經本處核准後,不受參加
人數之限制。
(四)講師費:外聘講師以每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內聘講師每
節以新臺幣八百元核計。
(五)教材文具費:依據受補助單位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
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份最高新臺幣一
百元。
(六)誤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供應二餐以
上者,每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上限。
(七)場地租借費:依實際租借費用核給,辦理半日活動者,最高補
助新臺幣四千元;辦理一日活動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活動地點以受補助單位內部場地為原則,如有對外租借場地需
求,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八)場地佈置費:依實際佈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
(九)郵資費: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十)保險費:每日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含死傷殘保險一百萬元及意
外醫療十萬元並覈實支付)。
(十一)茶點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元。
(十二)講師交通補助費用:
1、搭乘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 標準檢據核實支給。
2、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核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並配合本市公車免費搭乘應扣除免費搭乘之公
里數)。
(十三)雜支: 最高為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十內補助。 (不得支應場地
清潔費)
(十四)其他: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相關必要費用。
(十五)已由政府機關就同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補助經費者
,不予補助。
(十六)教育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辦理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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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各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
內,將成果報告、本處核定補助公文影本、課程表、講師扣繳所
得證明、上課照片至少五張、受補助單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領
據、參加人員簽到名冊、執行決算表、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單及
原始憑證報送本處結報,俾利憑撥補助費,如未於期限內報本處
核銷,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二)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之列支,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及相關會計審計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接受本處部分經費補助費
案件,如有經本處同意憑證免送審之特殊情形,該留存受補助單
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至少應保存十
年),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四)本處依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補
助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但不逾本處核定之補助金額,如有差
額應繳回本處。
(五)已由政府機關就同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補助經費者,不
得重複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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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處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
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或會務停頓、涉及不法等情事者
,追回補助款,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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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處得派員訪視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並作成訪查紀錄表,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查核計畫另定之。
前項訪查結果應列為次年度補助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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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每年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考核,對成績優良之受補助
單位,由本處擇優表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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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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