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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補助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檢營字第1090011317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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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倡導勞工學習,增進勞工生活知能,提高工作效能,發揮敬業精神,
    以促進勞資和諧,並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9年7月14日第24次局務會
    議通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總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工業會、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向本處申請經費
    補助時,應於辦理活動日前一個月擬具實施計畫,函報本處核定。但
    成立未滿一年之補助單位不得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方式、時數、時間、計畫經費及教材。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節以上之課程(專業課
    程至少一節);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節以上之課程(專業課程
    至少二節)。訓練課程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及第17條
    訂定。
    前項課程及講師應報由本處核定,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術科講師應為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取得相關職類甲級、
          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或經相關訓練受訓合格,取得操作
          人員資格,並具相關操作或作業實務三年以上經驗者。
    (三)任教相關課程具十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專長者。
    (四)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受補助單位會員(人)數之認定,依各受補助單位前一會計年度決算時
    ,會費收入之經常會費決算之會員(人)數,或受補助單位所報會員動
    態報表之會員(人)數為準。
五、本市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計畫經
         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梯次補助上限,辦理半日者新臺幣四
         萬元。辦理一日者新臺幣八萬元。但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辦理規模由本處核定增加。
   (二)補助梯次:
         1、會員(人)數三百以下補助一梯次。
         2、會員(人)數三百零一以上六百以下補助二梯次。
         3、會員(人)數六百零一以上九百以下補助三梯次。
         4、會員(人)數九百零一以上一千二百以下補助四梯次。
         5、會員(人)數一千二百零一人以上一千五百以下補助五梯次。
         6、會員(人)數一千五百零一以上,最高補助八梯次。
   (三)每梯次人數:每梯次以八十人為原則,參加人數達四十人以上
         方予補助,超出八十人部分,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但
         如因會員(人)數或施教場地等因素,經本處核准後,不受參加
         人數之限制。
   (四)講師費:外聘講師以每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內聘講師每
         節以新臺幣八百元核計。
   (五)教材文具費:依據受補助單位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
         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份最高新臺幣一
         百元。
   (六)誤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供應二餐以
         上者,每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上限。
   (七)場地租借費:依實際租借費用核給,辦理半日活動者,最高補
         助新臺幣四千元;辦理一日活動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活動地點以受補助單位內部場地為原則,如有對外租借場地需
         求,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八)場地佈置費:依實際佈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
   (九)郵資費: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十)保險費:每日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含死傷殘保險一百萬元及意
         外醫療十萬元並覈實支付)。
   (十一)茶點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元。
   (十二)講師交通補助費用:
     1、搭乘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 標準檢據核實支給。
     2、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核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並配合本市公車免費搭乘應扣除免費搭乘之公
        里數)。
   (十三)雜支: 最高為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十內補助。 (不得支應場地
           清潔費)
   (十四)其他: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相關必要費用。
   (十五)已由政府機關就同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補助經費者
           ,不予補助。
   (十六)教育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辦理完畢。
六、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各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
        內,將成果報告、本處核定補助公文影本、課程表、講師扣繳所
        得證明、上課照片至少五張、受補助單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領
        據、參加人員簽到名冊、執行決算表、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單及
        原始憑證報送本處結報,俾利憑撥補助費,如未於期限內報本處
        核銷,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二)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之列支,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及相關會計審計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接受本處部分經費補助費
        案件,如有經本處同意憑證免送審之特殊情形,該留存受補助單
        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至少應保存十
        年),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四)本處依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補
        助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但不逾本處核定之補助金額,如有差
        額應繳回本處。
    (五)已由政府機關就同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補助經費者,不
        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受補助單位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處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
    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或會務停頓、涉及不法等情事者
    ,追回補助款,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
    據。
八、本處得派員訪視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並作成訪查紀錄表,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查核計畫另定之。
    前項訪查結果應列為次年度補助重要依據。
九、本處每年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考核,對成績優良之受補助
    單位,由本處擇優表揚之。
十、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