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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納稅(費)義務人臨櫃
以信用卡繳納稅費之流程更臻明確與周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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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範圍及地點
(一)本市全年度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
、娛樂稅、印花稅等稅款(含滯納金、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
件加徵款項、保證金及移送執行案件)及本局代收規費。
(二)不限納稅(費)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之信用卡,
惟刷卡人需為持卡人本人持實體信用卡或以行動支付綁定信用
卡方式,至本局各分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
市監理站、豐原監理站(以下簡稱監理所站)或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臺中分署)信用卡服務櫃檯刷卡繳納。
(三)以參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合信用卡中
心)「公務機關暨醫療院所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機構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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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方式及分工
(一)刷卡作業
1、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至本局各分局、監理所站及
臺中分署信用卡服務櫃檯,由服務人員登入「信用卡繳稅文
件影像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卡繳稅系統),依序點選
「影像管理」、「掃描作業」、「繳款書掃描」,掃描繳款
書後,系統自動讀取三段式條碼資料(掃描並讀取條碼後,
如帶出之資料欄位出現※且紅字呈現時,表示資料有誤,可
使用手持式掃描器或以人工輸入方式重新編輯三段條碼)進
行刷卡作業,金額將自動帶入刷卡機,經授權成功後,服務
人員於繳款書各聯加蓋繳稅章及職名章,將收據聯連同簽帳
單交予納稅義務人,留存保管收款機構留存聯及簽帳單,並
掃描簽帳單完成上傳作業。
2、繳納規費:由服務人員登入信用卡繳稅系統,依序點選「影
像管理」、「掃描作業」、「規費刷卡建檔」,逐一輸入相
關資料及掃描規費收據後進行刷卡作業,金額將自動帶入刷
卡機,經授權成功後,由服務人員於收據聯加蓋職名章,將
收據聯連同簽帳單交予繳款人,並掃描機關收執聯及簽帳單
完成上傳後留存保管。
(二)結帳作業:各分局、監理所站及臺中分署於工作日下午完成最
後一筆刷卡繳稅(費)後結帳,結帳前先於刷卡機列印明細表一
份,經核對簽帳單無誤後,併同相關刷卡資料按日裝訂成冊,
並按月存查歸檔,供日後查詢。
(三)檢核作業:稅務管理科(金流)及資訊科(資流)每日核對前
一日代收稅款(規費)資料,稅務管理科確認聯合信用卡中心
匯入臺灣銀行臺中分行代收稅款專戶之稅款無誤後,於信用卡
繳稅系統點選「金資流檢核」,再由資訊科完成「複檢作業」
。
(四)媒體檔作業:資訊科完成「複檢作業」之金資流資料,應於信
用卡繳稅系統點選「繳稅媒體檔案產製」,匯出當日檔案並匯
入稅務管理系統,執行劃解銷號相關事宜。
(五)手續費核銷作業:聯合信用卡中心於次月七日前提供交易當月
之付款憑證及交易報表,由稅務管理科至信用卡繳稅系統列印
交易手續費統計表,經核對無誤後,於次月二十日前以匯款方
式撥付至該中心指定帳戶。
(六)刷卡作業中斷障礙排除
1、刷卡機故障:各分局、派駐監理所站及臺中分署服務人員(
以下簡稱服務人員)應妥善保管刷卡機及繳稅章,刷卡機如
有損壞或故障,應立即通知聯合信用卡中心客服中心處理,
並委婉輔導民眾採其他多元繳稅(費)方式(如行動支付或金
融機構)繳納。
2、刷卡機正常,信用卡繳稅系統(或掃描器)無法運作
(1) 服務人員應先影印繳款書(或規費收據)留存備用,並
於刷卡機上手動輸入繳款金額,完成刷卡作業(金流)後
,將收據聯連同簽帳單交予納稅(費)義務人收執,留存
保管收款機構留存聯及簽帳單,俟系統(或掃描器)修復
後將留存備用之繳款書(或規費收據)影本連同簽帳單
一併掃描手動上傳(資流)至信用卡繳稅系統。
(2) 服務人員另應立即通知資訊科作業管制股信用卡繳稅系
統主辦人員,系統主辧人員於進行初步障礙排除後仍無
法修復時,應即通知維護廠商維修,俟系統(或掃描器)
修復後,通知刷卡服務人員立即將修復前未上傳之繳款
書(或規費收據)影本併簽帳單跳開刷卡作業【手動上傳
】至信用卡繳稅系統,俾供稅務管理科及資訊科據以完
成金資流檢核及銷號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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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納稅(費)義務人臨櫃繳納稅費款,服務人員應先告知僅以聯
合信用卡中心「公務機關暨醫療院所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
機構為限,同一筆稅款限使用一張信用卡且須全額繳納。
(二)刷卡前服務人員應再確認金額是否相符,刷卡後須再核對簽名
是否相符(英文簽名者應再確認為持卡人本人)。信用卡一經
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費
)程序。授權繳稅(費)成功後,除刷卡金額有誤外,不得取
消或更正,且取消或更正應於刷卡人刷卡當日離開櫃檯前辦理
,離開櫃檯後則依本局重、溢繳退稅作業流程辦理。
(三)本市稅款均得受理刷卡作業,繳款書如已逾繳納期限,應先查
明是否合法送達,如屬未送達案件需展期重新列印後,始得作
業。納稅義務人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掣發之傳繳通知書
,無論有無逾繳納期限,均需重製繳款書,再據以作業。
(四)同一納稅義務人之各式繳款書可合併刷卡,除信用卡繳稅系統(
或掃描器)服務中斷 (參考前點作業方式及分工(六)刷卡作業中
斷障礙排除) 外,每一張繳款書皆須掃描進檔,經信用卡繳稅
系統確認金額後,始進行刷卡作業,需簽名與否則透過刷卡機
輸出之簽帳單判斷。
(五)本刷卡作業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服務人員務必
於當日最後一筆刷卡繳稅(費)完成後辧理結帳手續,以利次日
金資流檢核作業,辦理劃解及銷號事宜。如有退檢案件,則應
於當日下午三時前重新檢核上傳資料,續行辦理金資流檢核作
業。
(六)刷卡作業完成後,繳款書各聯須蓋繳稅章及職名章,留存聯另
加註持卡人之聯絡電話。繳款書(或規費收據)及簽帳單如已
確實掃描存檔,由信用卡繳稅系統進行檢核作業,無需列印紙
本陳核。每日留存之繳款書及簽帳單,須妥善保管並按月存查
歸檔。(檔號比照轉帳納稅二七一五O三O六/AO一,保存年
限五年)
(七)當日如同時受理稅款及規費刷卡作業,俟收到聯合信用卡中心
匯款後,由企劃服務科負責規費轉正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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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櫃繳納稅費所需手續費,由本局稅務行政管理-業務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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