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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交通卡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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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交通卡:指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持可用於搭乘本市市區公車
之電子票證,至申請地點完成乘車優惠綁定之電子票
證。
(二)敬老愛心卡:指依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心
卡乘車及各項補助要點申請之電子票證。
(三)通勤月票:指依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規定,預付
一定金額購買,得於三十日內,依規定方式重複搭
乘使用各類公共運具之電子票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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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前項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相關機關,就業務分工等事項協調
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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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卡申請資格及申請地點如下:
(一)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六歲以上之市民。
2、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籍配偶。
3、非設籍本市但就讀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以下各級學校之學生。
(二)申請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及其他本府公布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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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點申請資格之民眾,得持申請表(或事先於交通卡網站填寫資
料)、可綁定之電子票證及下列證件,至任一申請地點辦理交通卡綁
卡作業:
(一)設籍本市市民,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成年人應經由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並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未成年人無國民身分證者,
得以健保卡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取代之。
(二)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籍配偶,持有效之
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正本。
(三)非設籍本市但就讀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以下學校之學生,持國民身
分證正本及可識別學籍且有效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外籍生
以護照正本代替國民身分證。未成年人應經由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並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未成年人無國民身分證者,得以健
保卡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取代之。
(四)委託他人辦理綁卡作業,須持前述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可綁定之
電子票證及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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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卡之適用票種及申請規定如下:
(一)十二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應以全票卡申請綁定,每人僅得
申請綁定一張。
(二)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應以半票卡申請綁定,每人僅得申請
綁定一張。但購買通勤月票時應改以全票卡申請綁定。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1.未持有敬老愛心卡:得以半票卡申請綁定,每人僅得申請綁
定一張。但買通勤月票時應改以全票卡
申請綁定。
2.持有敬老愛心卡:免經申請綁定即得持該卡享有乘車優惠。
但購買通勤月票時,應另以一張全票卡申
請綁定,可同時具備二張享有乘車優惠之
票卡,不受每人僅得申請綁定一張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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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卡片綁定乘車優惠後,申請人戶籍資料如有異動或設籍本市市民之外
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籍配偶取得我國國籍者,應持國民身分證
正本申請變更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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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取消其乘車優惠: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死亡。
(三)非設籍本市之學生學籍資格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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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卡遺失或損壞時,得重新申請綁定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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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通卡及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持卡人並應配合查票人員出示電子
票證及優惠身分之證明文件,如經查獲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情形者
,本府得自查獲日起取消其乘車優惠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得自第二
次查獲日起再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三年;查獲三次以上者,得自第三
次查獲日起再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五年。
出借、轉讓、冒用及盜用他人交通卡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破壞交通卡
應用系統者,得依法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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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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