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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植栽及樹木修剪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園景字第1090280487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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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市民安全、維護樹木健康及達成
    綠化機能,並避免造成植栽、樹木死亡及後續危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三、本要點所稱植栽及樹木,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
    校)管轄範圍內,且由機關學校自行維護管理之植栽及樹木。但經公
    告受保護之樹木,不在此限。
四、機關學校修剪植栽及樹木前應審慎評估,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許
    可後始得修剪。
五、機關學校應依臺中市政府植栽樹木修剪作業規範(如附件)進行植栽
    及樹木修剪作業。除有急迫性或限時處理之情況外,應於修剪前二日
    於現場張貼告示。
六、植栽及樹木修剪作業應由訓練及格、取得認證或相關修剪課程時數達
    八小時之修剪技術人員執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學校應進行修剪作業:
    (一)影響人車安全之下垂枝。
    (二)配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修剪觸及高壓電線之樹枝。
    (三)觸及其他管線之樹枝。
    (四)遮住交通號誌、路燈、道路指示牌或路口轉彎處之枝條。
    (五)影響排水或妨礙救災之樹枝。
    (六)腐朽、龜裂、斷枝、傾倒或掉落疑慮等具有立即危險性之枝幹
          (葉)。
    (七)影響結構物、建築物安全或採光通風之樹枝。
    (八)颱風及汛期之前後或期間,為防止樹大招風、扶正受災植栽或
          樹木之適當修剪。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學校得進行修剪作業:
    (一)維持植栽或樹木植株健康。
    (二)提供樹冠之通透性,適度減少風阻。
    (三)調節植栽或樹木生長勢,避免過度生長。
    (四)形成良好之樹體力學結構,避免樹幹劈裂。
    (五)抑制調節花或果實生產。
九、修剪植栽及樹木時,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求委由專業監看人員執行
    監看作業。
十、前點專業監看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林業暨自然資源、景觀、森林、自然保育、植
          物、園藝及農業等相關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曾受相關樹木修剪教育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並持有證明文件
          。
十一、為維護植栽、樹木健康及本府形象,不得以截幹、齊頭式截頂或大
      量剪除結構枝之方式修剪。
十二、為維護修剪植栽及樹木期間之交通秩序及施工安全,應設置交通安
      全設施,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