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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客運業)執行武陵櫻花
季賞櫻專車疏運之虧損,特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及同條附
件一市區汽車客運業路線補貼條件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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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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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所稱武陵櫻花季賞櫻專車疏運路線,係指武陵櫻花季管制期間
往返臺中市梨山及武陵農場間,由交通局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偏
遠地區及特殊服務性疏運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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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運業行駛前點路線,規定如下: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得依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票價計價方式向
民眾收取票價,並依本規定申請虧損補貼等相關費用。
(二)武陵櫻花季賞櫻專車疏運路線與本市公車路線重疊者,交通局得
優先與經營該路線之客運公司洽談及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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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運業申請補貼應於活動前檢附申請資料予交通局,另武陵櫻花季結
束後三十日內,檢附驗收及請款資料送交通局申請補貼款,於接獲客
運業提出驗收申請後,另擇期書面驗收,待合格後始撥款。客運業應
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資料:
1.申請書。
2.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
3.疏運計畫。
(二)驗收及請款資料:
1.補貼費用申請表(含票差補貼)。
2.切結書。
3.派遣調度管理人員、車輛及駕駛清冊。
4.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5.駕駛之駕駛執照。
6.申請路線別營運車輛出勤及備勤資料。
7.出勤車輛營收報表。
8.車輛行車憑單(派車單)影本。
9.車輛空駛里程表。
10.補貼金額彙總表。
11.疏運車輛照片。
12.行車紀錄器(大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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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虧損補貼之項目、額度及限制規定如下:
(一)票價收入歸執行武陵櫻花季賞櫻專車疏運路線之市區客運業者。
(二)車輛空駛費:每車補貼去程及回程兩趟為限,每公里補貼新臺幣
四十點二五二元(視公路客運業或市區客運業公里成本調整)。
(三)車輛備勤費:活動期間每日每輛新臺幣六千元,車輛備勤費為車
輛出勤費之半價。
(四)車輛出勤費:活動期間每日每輛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需扣除票價
收入),車輛出勤費視市場行情波動調整。
(五)住宿費:活動期間及活動前一日及後一日,每間每日得給予住宿
補貼,並核實發給。
(六)其它相關費用:包含交通接駁資訊揭露、臨時性指示標示製作、
臨時性專用路權、網路軟體編修及相關行銷配套費用,核實發給
。
(七)倘中央主管機關已有全額補貼之項目交通局不予補貼,另交通局
得依中央主管機關補貼情形及本府應分擔部分調整補貼項目及額
度。
(八)補貼總金額超過補貼預算金額者,以補貼預算金額為上限。
(九)補貼計畫執行情形檢附資料內容不得申報不實。本府撥付補貼金
額後發現申報不實,除追回補貼款外,並對蓄意者依法追訴之。
(十)本府得隨時查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客運業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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