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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以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
心北屯線(以下簡稱烏日文心北屯線)車站更名或加註名稱具有地方辨
識性、地標顯著性及歷史意義,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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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烏日文心北屯線車站更名及加註名稱作業之執行機關,興建中為臺中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工局),營運中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中捷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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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烏日文心北屯線車站更名及加註名稱之審查,設捷運車站
站名提案初步資格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初審小組)及捷運車站站名評審
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相關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初審小組:
1、初審小組成員如下:
(1)捷工局薦任以上層級及中捷公司相當層級以上代表各
一名。
(2)依該次會議討論之捷運車站所在地區長及里長各一名
,如遇捷運車站主體結構投影之範圍內有跨區、里情
形者,範圍內區、里長皆亦同出席。
2、初審小組會議主席由執行機關代表擔任。
3、初審小組任務為審核烏日文心北屯線車站站名之提案理由
書及格式,符合資格者由執行機關送評審小組辦理後續審
議作業。
(二)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會議成員如下:
(1)市長指派之府層級代表、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臺中市政
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捷工局等各機關簡任
層級及中捷公司相當層級代表各一名。
(2)文獻、文化學者專家各一名。
(3)依該次會議討論之捷運車站所在地區長及里長各一名
,如遇捷運車站主體結構投影之範圍內有跨區、里情
形者,範圍內區、里長皆亦同出席。
2、評審小組會議主席由市長指派之府層級代表擔任。
3、主席及機關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評審小組會議時,得指派代
理出席;文獻、文化學者專家及里長因故不能出席評審小
組會議時,得向執行機關請假,不得指派代理出席。
4、評審小組任務為審議烏日文心北屯線車站站名提案之建議
名稱。
5、評審小組之決議以無記名票選方式表決,決議事項應以評
審小組主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6、評審小組有提案始召開會議。但如有特殊狀況,得專案召
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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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申請者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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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烏日文心北屯線車站之更名原則及作業程序:
(一)更名原則:
1、為避免捷運車站站名反覆更替,造成混淆,以不更名為原
則。
2、應合於下列更名必要性情形之一:
(1)原站名不具有地方之辨識性。
(2)原站名不具地標顯著性或不存在。
(3)原站名不具歷史意義。
(4)原站名以道路交叉路口命名,而與現況不符。
3、更名之標的,須位於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五百公尺範圍
內。
4、更名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
5、捷運車站更名全線所需之費用,由更名申請者負擔。
(二)更名作業程序:
1、更名申請者檢具提案理由書向執行機關提出更名申請。執
行機關受理該站第一件提案即應於官方網站公告周知,並
自受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放受理其他更名申請者提案
,並將更名提案送初審小組審核後,將初審通過之提案公
告十四日。
2、執行機關將初審小組審核通過及完成公告之提案及原站名
,提報評審小組審議,評審小組表決是否更名,經表決有
更名之必要,再票選最高票數前三名,並由執行機關簽報
本府核定後公告。
3、申請更名者,以更名提案通過初審小組審核,並於初審公
告日起四年內,不得就同一捷運車站提出更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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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烏日文心北屯線車站之加註名稱原則、作業程序、位置及方式:
(一)加註名稱原則:
1、加註名稱係為輔助原車站名稱之地方辨識性、地標顯著性
及歷史意義,非屬必要,以不加註為原則。
2、每一車站以加註一個名稱為限,且不與其他捷運車站站名
或加註名稱重複。
3、加註名稱之標的,須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五百公
尺範圍內。
4、加註名稱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
5、施作費用及維護重置費用由加註名稱申請者負擔。
6、加註年限為六年,執行機關應逐年檢視各車站加註年限是
否期滿,期滿前通知原申請者重新提出加註名稱申請作業
,若原申請者不存在、未於期滿前提出申請或未支付維護
重置費用者,由執行機關期滿後逕予移除。
7、經執行機關書面確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無償提供捷運設
施使用,且其申請之加註名稱經評審小組審議通過者,得
不收取相關費用且不受六年期限限制。
8、加註名稱已不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經評審小組審議
後,不論加註年限是否期滿,執行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申請
者後逕予移除。
(二)加註名稱作業程序:
1、加註名稱申請者檢具提案理由書向執行機關提出加註名稱
申請。執行機關受理該站第一件提案即應於官方網站公告
周知,並自受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放受理其他加註名
稱申請者提案,並將加註名稱提案送初審小組審核後,將
初審通過之提案公告十四日。
2、執行機關將初審小組審核通過及完成公告之提案,提報評
審小組審議,評審小組表決是否加註名稱,經表決有加註
之必要,再票選最高票數前三名,並由執行機關簽報本府
核定後公告。
3、申請加註名稱者,以加註名稱提案通過初審小組審核,並
於初審公告日起六年內,不得就同一捷運車站提出加註名
稱申請。
(三)加註名稱位置及方式:
1、月臺軌道側牆、月臺邊緣照明設施(PELU)、月臺門及縱
向樑之車站名稱後加註為原則,欲加註時將另由執行機關
召開會議確認之。
2、出入口之捷運車站站名、月臺柱面、電扶梯及樓梯側包版
之捷運車站站名,原則不予加註。例外情形,另由執行機
關召開會議確認之。
3、加註方式採用於加註位置以貼紙(無底色)標註之方式施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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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捷工局定之。 |